申万宏源营业部职工被出具警示函
7月4日,上海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孙丽霞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

公告显现,上海证监局发现孙丽霞于2020年4月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宜山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处理证券认购的行为。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经纪人办理暂行规则》(证监会公告[2009]2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出资基金办理公司合规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则。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出资基金办理公司合规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现决议对孙丽霞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督办理办法。
如果对本监督办理办法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办理办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