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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股份董事温鹏程收监管函 减持未预先信披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0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公布的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88号显示,2020年11月5日,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股份”,300498.SZ)董事温鹏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温氏股份股票9.68万股,占温氏股份总股本的0.001519%,成交金额181.40万元,未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温氏股份董事温鹏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温鹏程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提醒:上市公司董事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股票买卖行为。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7月26日,注册资本63.73亿元,于2015年11月2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截至2020年9月30日,温鹏程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数量为2.60亿元,持股比例4.08%。 

温鹏程,汉族,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未有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留权,研究生毕业。1983年进入温氏股份的前身工作,历任公司总裁、董事长。现任温氏股份董事、广东筠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新兴县粤宝源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3.1条: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温鹏程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88号 

温鹏程: 

你作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股份”)的董事,于2020年11月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温氏股份股票96,800股,占温氏股份总股本的0.001519%,成交金额1,814,032元。你未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股票买卖行为。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1月30日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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