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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财光华吃警示函 审计盈嘉科技福华股份年报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4月8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8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监管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执业的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嘉科技”,832562)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和东莞市福华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股份”,832321)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广东监管局发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盈嘉科技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对盈嘉科技2018年末的应收账款和2018年度的营业收入执行函证程序时,回函存在部分公司使用非公章代替公章回函的情况。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对上述情况没有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未对存在减值迹象的长期股权投资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底稿中审计说明关于“合并抵消”等理由不构成不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解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执行盈嘉科技存货审计程序时,计划针对存货的计价与分摊认定执行相关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但实际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未对部分分析指标触及设定的“报警比率”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五)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执行盈嘉科技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未执行毛利率与同行业比较审计程序,未解释相关可比公司、同行业毛利率数据为空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 

(六)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在盈嘉科技底稿的风险评估—认定层次组合风险评估中,未评价重要资产和负债的计价准确性、权利与义务、列报与披露以及损益表重要科目发生、列报与披露的重大错报风险高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在盈嘉科技底稿的营业收入明细表中记录的审计说明与盈嘉科技营业收入的实际情况不符。盈嘉科技营业收入函证程序控制措施表中错误记录执行人和复核人姓名。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在执行盈嘉科技孙公司重庆置信绿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置信”)其他应付款审计程序时,记录的审计调整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八)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执行重庆置信其他应付款审计程序时,计划了解关联交易事项及应付款项的原因、检查相关合同等相关文件资料,但你们没有取得关联方相关合同资料和说明相关原因。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九)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执行重庆置信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时,计划监盘库存现金,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将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但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没有取得库存现金日记账、库存现金盘点表和制作库存现金监盘表。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福华股份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未对银行询证回函中福华股份财务人员与银行人员签名字迹雷同等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关注。银行询证回函附件无编号和索引,没有制作函证程序控制措施表,没有记录函证过程,无法证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对银行存款的函证过程保持了应有的控制。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在执行货币资金相关审计程序中,未从银行取得福华股份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仅以福华股份出纳从公司网银导出的相关账户交易流水予以替代。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执行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账款、其他应付账款函证程序时,没有制作函证程序控制措施表、没有发件快递单等证据,无法证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对往来账款函证过程保持了应有的控制。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未对福华股份征信报告上的关联方实施审计程序,未识别出征信报告上存在部分直接关联关系的主体,没有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识别未披露的关联方交易。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在风险评估—认定层次组合风险评估中未评价重要资产和负债的计价准确性、权利与义务、列报与披露以及损益表重要科目发生、列报与披露的重大错报风险高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六)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执行的货币资金截止测试无审计结论,且存在检查的差旅费记录与附件不一致的问题。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项目合伙人未在项目组独立性声明书签名确认,未完全遵守独立性的要求。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八)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制作的或有事项、期后事项调查问卷没有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签名确认,未归档项目组内复核意见及回复,项目经理未在审计工作完成核对表上签字,第三卷审计工作底稿立卷人未签字。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的规定。肖志军、胡芬芳作为盈嘉科技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肖志军、徐作璋作为福华股份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注册资金3200万元,是一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创新层企业(股票代码:832562)。2011年11月10日,广东省工商局向股份公司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名称为“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盈嘉科技致力于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为用户提供动力环境集中监控、网络视频监控、数据智能采集、数据挖掘分析、可视化呈现和管理等服务。盈嘉科技具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资格证》一级资质、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资质、拥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资质,“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过ISO9001∶2008、ISO14001:2004,以及ISO18001:2011管理体系认证。 

福华股份前身为东莞市福华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19日。2014年12月26日,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公司整体变更为东莞市福华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9号鼎峰国际广场1栋401-412,法人代表为霍锡畴。经营范围包括公众膳食营养状况的评价与指导、营养与食品安全的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投资,体检中心投资,医院投资,体检信息系统咨询、软件开发;批发、零售或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散装食品(含现场制售)、乳制品(含婴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中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规模较大、发展较快、综合实力较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会计服务机构。事务所始建于1983年,总部设在北京,现已在河北、北京、上海、重庆、河南、广东、湖南、江西、浙江、海南、安徽、新疆、四川、黑龙江、福建、青海、云南等省市设有36家分支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有从业人员2764名,注册会计师971名、AAIA、ACCA国际注册会计师82名。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31名,高级信用管理师6名。资深教授、副教授、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高级税务师、高级管理咨询师158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规定: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包括: 

(一)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 

(二)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 

(三)设计询证函,包括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等信息; 

(四)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规定:如果存在对询证函回函的可靠性产生疑虑的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以消除这些疑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运用职业判断和保持职业怀疑。 

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审计环节主要包括: 

(一)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通过对评估的风险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针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依据从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得出的结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遵守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规定: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需要修改或追加哪些审计程序予以解决,并考虑存在的情形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 

(一)从某一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与从另一来源获取的不一致; 

(二)注册会计师对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存有疑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规定: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 

(一)考虑针对所涉及认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的细节测试(如有),确定特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这些认定的适用性; 

(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 

(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 

(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规定:如果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实施分析程序,识别出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的波动或关系,或与预期值差异重大的波动或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调查这些差异: 

(一)询问管理层,并针对管理层的答复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在实施分析程序时识别出的异常或偏离预期的关系(包括与收入账户有关的关系),是否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下列两个层次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为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提供基础: 

(一)财务报表层次; 

(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 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二) 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 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 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 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 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 

(七) 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六条规定:如果无法就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不充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规定: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38号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嘉科技)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和东莞市福华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股份)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盈嘉科技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你们对盈嘉科技2018年末的应收账款和2018年度的营业收入执行函证程序时,回函存在部分公司使用非公章代替公章回函的情况。你们对上述情况没有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你们未对存在减值迹象的长期股权投资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底稿中审计说明关于“合并抵消”等理由不构成不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解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你们执行盈嘉科技存货审计程序时,计划针对存货的计价与分摊认定执行相关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但实际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你们未对部分分析指标触及设定的“报警比率”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五)你们执行盈嘉科技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未执行毛利率与同行业比较审计程序,未解释相关可比公司、同行业毛利率数据为空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 

(六)你们在盈嘉科技底稿的风险评估—认定层次组合风险评估中,未评价重要资产和负债的计价准确性、权利与义务、列报与披露以及损益表重要科目发生、列报与披露的重大错报风险高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七)你们在盈嘉科技底稿的营业收入明细表中记录的审计说明与盈嘉科技营业收入的实际情况不符。盈嘉科技营业收入函证程序控制措施表中错误记录执行人和复核人姓名。你们在执行盈嘉科技孙公司重庆置信绿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置信)其他应付款审计程序时,记录的审计调整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八)你们执行重庆置信其他应付款审计程序时,计划了解关联交易事项及应付款项的原因、检查相关合同等相关文件资料,但你们没有取得关联方相关合同资料和说明相关原因。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九)你们执行重庆置信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时,计划监盘库存现金,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将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但你们没有取得库存现金日记账、库存现金盘点表和制作库存现金监盘表。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福华股份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你们未对银行询证回函中福华股份财务人员与银行人员签名字迹雷同等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关注。银行询证回函附件无编号和索引,没有制作函证程序控制措施表,没有记录函证过程,无法证明你们对银行存款的函证过程保持了应有的控制。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你们在执行货币资金相关审计程序中,未从银行取得福华股份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仅以福华股份出纳从公司网银导出的相关账户交易流水予以替代。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你们执行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账款、其他应付账款函证程序时,没有制作函证程序控制措施表、没有发件快递单等证据,无法证明你们对往来账款函证过程保持了应有的控制。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你们未对福华股份征信报告上的关联方实施审计程序,未识别出征信报告上存在部分直接关联关系的主体,没有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识别未披露的关联方交易。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你们在风险评估—认定层次组合风险评估中未评价重要资产和负债的计价准确性、权利与义务、列报与披露以及损益表重要科目发生、列报与披露的重大错报风险高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六)你们执行的货币资金截止测试无审计结论,且存在检查的差旅费记录与附件不一致的问题。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七)你们项目合伙人未在项目组独立性声明书签名确认,未完全遵守独立性的要求。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八)你们制作的或有事项、期后事项调查问卷没有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签名确认,未归档项目组内复核意见及回复,项目经理未在审计工作完成核对表上签字,第三卷审计工作底稿立卷人未签字。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的规定。肖志军、胡芬芳作为盈嘉科技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肖志军、徐作璋作为福华股份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4月7日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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