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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机构驻华门槛大幅提高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日期:2006年02月27日 07:06 http://www.china-cbn.com
  保监会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拟规定持续经营20年以上方可申请设代表处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门槛大幅提高。昨天,保监会下发了"《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这份《征求意见稿》提出,外国保险机构持续经营20年以上方能提出设立申请。

  《征求意见稿》对已经实行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做出了多处修改,其中最重大的改动是对外国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做出了经营年限要求。

  《征求意见稿》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中加入了如下条款:"外国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持续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非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而《管理办法》并未对保险机构的经营年限做出规定,外保险机构经营状况良好、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即可提出申请设立代表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持续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自该集团或者其最早经营保险业务的子公司开始经营保险业务时起计算。

  此《征求意见稿》还对总代表和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等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在第十六条中除对学历等作出要求外还增加一款:"总代表和首席代表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学历、从业经历和工作能力。"其他则如:"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总代表处不能是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唯一代表机构"、"代表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的,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代表机构的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进行监管谈话,提示风险,并要求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后增加了一项条款:"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对代表机构处罚的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代表机构受到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从事、参与经营性活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受处罚的情况作为外国保险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审慎性条件予以考虑。"

  业内人士认为,修改明显显示保监会正在加大对外国保险机构的监管,今后,保监会将把防范金融风险放在首要位置。

  保监会要求有关意见于2006年3月9日前进行反馈。
撰稿人:钱晓涵 卢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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