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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问责制出炉
文章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日期:2006年02月09日 09:49 http://www.china-cbn.com
  记者今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贿赂、侵占、骗取保险金等犯罪,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因不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国有保险机构实际损失10万元以上的案件,国有保险机构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将受到追究。 

  对于涉案金额或者实际损失未达到上述标准、实际损失难以确定以及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案件,如果影响特别恶劣或者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对案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也将追究。 

  记者得知,为了有效遏制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的发生,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监会已经制定了《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据悉,国有保险机构总公司应当根据该办法的要求,制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在该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保监会法规部备案。国有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保险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及时制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报保监会法规部备案。 

  该办法对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进行了界定,是指因国有保险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等相关领导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导致发生保险业重大案件,依照该办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中,该办法所称的国有保险机构,是指国有独资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及上述公司控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包括上述公司的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该办法明确规定,国有保险机构相关负责人一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保险资金发生损失;因参与内幕交易或者非法关联交易,导致保险资金发生损失;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案件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导致重大案件发生;对举报的案件隐患不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造成公司发生重大案件出现10万元以上损失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可同时采取限制薪酬水平等必要措施。 (马璐瑶/中华工商时报)  
撰稿人:马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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