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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协调效率重于机构分合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6年11月21日 02:16 http://www.china-cbn.com
金融监管:协调效率重于机构分合




  因为中国日趋明显的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以及现存监管体系中不断增多的监管协调效率低下的问题,不少人把期望寄托在建立一个同时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的超级监管机构上,以为通过建立了这样一个机构,监管协调问题就完全解决了。
  不可否认,建立覆盖多个领域的超级监管机构已经成为不少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改革的实践。2006年3月,笔者参加了第一届中、日、韩三国金融监管磋商会议,中国是由中国银监会派出代表参加,日本、韩国则都已经建立了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领域的超级监管机构,中方代表团在银行监管方面提出了不少有意义的观点,但是涉及到对冲基金监管等证券领域的主题时,明显是韩国和日本这些采用超级监管机构的国家提供的资料更为翔实。
  但是,更为值得关注的,实际上并不是这种监管是分立的,还是覆盖多个领域的超级监管机构,关键是在此基础上的监管协调机制问题,无论是在分立监管还是综合监管,都需要讨论这个更为关键、更为基础性的问题。美国的金融监管分工更为复杂和多元化,但是总体上还是运转有效的,就是一个证明。
  因此,当前的关键,与其说急需讨论超级监管机构的建立问题,还不如说是提高金融监管协调效率的问题,以及为提高金融监管协调效率所需要的人才准备、法律法规准备等问题。
  国外金融监管协调
  经验借鉴
  考察国外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我们发现,虽然所采用的监管模式各有不同,但都大体通过正式的制度安排逐步加强监管协调,形成了完善的协调合作的框架。如美国通过美联储、英国通过金融服务监管局来进行金融监管的协调。
  总结这些国家的监管协调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层面:第一层面是通过立法手段直接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框架,对它们的职能做出明确的规定,使监管的协调合作做到有法可依;第二层面是通过签署监管各方的谅解备忘录,规定监管协调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制度安排;第三层面是依法成立协调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进行多边合作及负责具体的协调运作。
  除了在立法、制度和组织上做出详尽的安排使监管协调有章可循之外,在具体实践操作国外的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第一,建立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使各监管机构尽量使用统一的监管工具和标准,如统一报表等;第二,为了避免出于本部门或个人利益采取一些有损于其他部门的行为,同时也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在人事管理上采取高层互相兼任和工作人员互相借调的安排,减少推诿、扯皮事件的发生。这些经验都对中国建立与监管框架相适应的协调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首当其冲
  从国际经验看,以法律性文件为基础的制度化合作机制,是更有协调效率的制度安排。中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理想状况是建成立一个常设的、类似于协调委员会的机构,对一行三会及财政部的监管进行协调。但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没有大的变动之前,在现有框架内完善监管协调的制度安排无论对于现有问题的解决还是对今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安排的建立都更有意义。
  目前首先应该做的工作是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和跨市场的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对金融控股机构实行主监管制度,即对集团层面按其主业性质归属相应的部门监管;对子公司按照业务性质实行分业监管。这样,没有一个监管部门能够完整地掌握跨领域金融机构的全貌,对整个集团统一的资产负债表、资本充足率并无了解,关联交易的监控也是空白。
  针对上述情况,可以借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由国务院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解决这些问题。在监管方法上,以对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监管为主,同时加强对集团内关联交易的监管。在立法上,要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监管。另外,国外为了保证监管协调的顺利实施要求各监管机构呈送统一格式的监管报表的经验可以借鉴。
  另外,对于目前的一些监管空白,例如担保业的监管。应尽快指定相应的主监管机构,消除监管空白,待全面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出台后再根据行业特征安排监管框架。
  目前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跨市场的金融产品创新日趋活跃,对于这些产品的监管协调也应当成为当前的一个重点。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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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巴曙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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