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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扩容: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现雏形
[2006年01月18日 02:33]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蒋飞发自深圳
  1月16日,中关村科技园区两家科技型股份公司正式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这是作为“垃圾回收站”的“三板”首次迎来新鲜血液,而对于中关村园区的众多企业而言,进入“三板”挂牌转让也意味着其股权具备了流动性,创业资本由此得到了退出渠道。
  但是在媒体广为报道的同时,这一新闻事件的更深层次意义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展现:两家科技型企业不是通过传统方式在当地技术产权交易所或者企业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而是选择了一个全国性的、拥有统一交易和信息披露规则以及统一监管的交易平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或许不一定会发展为全国性的统一的产权交易平台,但是它标志着各地分散、无序的产权交易市场将逐渐走向分化,全国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则具备了它的雏形。
  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在16日和17日的讲话中,将本次试点与中小企业板并列为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里程碑和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积极尝试”。盛赞之下,是监管层寄予的厚望。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各省市先后成立了200余家产权交易机构,包括隶属于各地财政和国资管理部门、为了解决国有产权转让问题而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和“产权交易中心”,科技系统牵头成立的“技术产权交易所”,以及个别的民营产权交易机构。占主导地位的国企产权交易以及部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交易,构成了这些产权交易机构的主要业务。
  现有产权交易机构的地方性,决定了其无法采取统一的组织形式,无法执行统一的政策法规,更无法实施统一的监管。此外,大部分产权交易所都以强制性的国企产权进场交易为主要业务来源,市场化程度不高,交易手段、交易技术也长期得不到提升。有资料表明,尽管进场交易成功率达到90%以上,但是真正由市场撮合的交易所占的比例并不高,其余大部分交易仅是履行程序,致使产权交易所的市场功能流于形式。这一情况形成恶性循环后,最终造成了相当一部分产权交易机构规模小、交易少、效率低、透明度不高等积弊。
  尽管“三板”建立以来一直处在证券市场的边缘,但是相较于目前的产权市场,“三板”仍然具备“比较优势”。“三板”由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交易规则、信息披露规则以及监管办法,并要求代办券商必须履行尽职义务,甚至具有由深圳证券信息公司负责维护的信息披露专网。尽管“三板市场”挂牌公司寥寥,但是其完善性却高过面对数量庞大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和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机构。更重要的是,“三板”毕竟是一个全国性的市场,其潜在进场资金量和流动性都是地方产权机构所无法比拟的。
  破除积弊,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一次性地以单一的全国性产权交易实体代替200余家产权交易机构不但不现实,也可能没有这样的必要。但是中关村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三板”挂牌至少标志着在统一的政策法规规范下,置于全国资本市场舞台之上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成为现实。这一实践提供了一种思路:是不是可以先行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股份和产权电子报价系统,并出台相应的监管办法和明确监管主体,将分散在全国的产权交易机构逐步纳入到这一系统中来,并促进产权交易机构的分化,逐步培育一个完善的面向全国的产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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