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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破产管理人需要独立机构监管
第一财经日报 [2007年06月28日 07:32] http://www.china-cbn.com
             新《企业破产法》起步
           德勤:破产管理人需要独立机构监管


霍侃

  昨日,在新《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近一个月之际,德勤(中国)和澳洲会计师公会香港分会联合发布的一项调查报告建议,设立独立的破产管理人监管机构来监察被委任的破产管理人的操守等。
  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与国际惯例接轨,引入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处理企业破产事务并管理其财产。
  调查显示,大部分受访者非常关注破产管理人独立性的问题。其中,87%的受访者认为若其企业将面临破产程序,委任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出任管理人更能保护他们公司的利益。这次调查的480名受访者包括来自中国内地、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地从事制造业、银行业、审计、会计咨询等行业的高管人员。
  但是,调查同时显示,只有15%的受访者认为中国内地有足够的具备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士能担当独立的破产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指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目前各地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制定工作进度不一。德勤企业重组服务合伙人孙国林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说,目前陕西、上海、重庆、山东、四川、西藏等地已经公布了制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具体细则。
  德勤企业重组服务中国区主管合伙人黎嘉恩认为,对于破产管理人是否有执业偏失、欺诈等操守问题,应该有独立的机构进行监管,例如类似香港的破产管理署,由这个机构负责管理人的资格认定并为在中国执业的管理人发牌照,制定专业准则,如果管理人出现操守问题,可以由监管机构暂时或永久取消其资格。
  新《企业破产法》的另一个变化是明确有抵押的债权人可以优先于企业员工获得债务偿还。
  对此,黎嘉恩认为,这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回收率,但是,为了向破产企业的员工提供补偿,他建议建立类似香港的"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基金,向因企业破产而失业的员工提供社会福利和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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