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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状告ST长运虚假陈述5高管位列被告席
[2006年03月01日 01:37] 第一财经日报 http://www.china-cbn.com
本报记者程维发自重庆
  3个股民分别状告ST长运(600369.SH)及该公司5位高管人员虚假陈述,导致投资受损,因此要求赔偿。国内上市公司被状告虚假陈述虽不鲜见,但是高管为被告的例子却极少。
  本次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ST长运的三位股民中,江西赣州的邹女士和北京的江女士分别在2005年11月、2005年12月向重庆市一中院起诉ST长运,称分别在2003年左右买入ST长运股票42900股和49900股,但因ST长运提供了虚假的公开信息,导致投资受损,因此分别索赔14.1万元和14.6万元。另一位是深圳股民,其索赔金额为11万元。三起索赔案的索赔总金额为40万元。
  昨日开庭的为前两起案件,其中江西赣州的邹女士在状告ST长运的同时,还将该公司的5位高管列为被告。昨日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投资受损是否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关。
  双方在法庭辩论中的主要分歧是,双方各自认定了一个虚假陈述的“揭露日”或“更正日”。
  原告认为,ST长运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为2004年11月11日,并提供了中国证监会2003年12月26日对ST长运的处罚决定和2004 年1 月11 日ST 长运的一份公告作为证据。
  但被告认为ST长运虚假陈述的更正日为2001年8月15日。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内容有7项,但是这些内容已经在该公司2001年年报中做了调整,投资者是在这一时间后买入,因此其亏损与ST长运的这一虚假陈述并无因果关系。
  两原告的代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不存在“更正日”一说。其原因有二,一是对方更正的不是全部内容,其所更正的内容只涉及到中国证监会7项处罚内容中的3项,“对不上号”;其次,ST长运在中报、年报中未进行明示,表明“过去错了,要改正”,而在这些关键性报告中并未有公开表示。
  目前两原告、ST长运及5位高管愿意接受庭内调解,但具体调解时间及调解方案暂未确定。
  我国内地股民自2002年以来共对约18家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提起诉讼,涉及股民近1万人,其中较有名的案子是大庆联谊、东方电子、银广夏、郑百文等,其中约有1000名投资者的相关案件通过判决、调解等方式获得赔偿。
  不过这些因虚假陈述而成被告的上市公司高管支付赔偿的例子很少,宋一欣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称,尽管目前我国《证券法》中有相应条款,但是在实际执行中“都是上市公司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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