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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信贷”发力须克服现实障碍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8年02月15日 02:46 http://www.china-cbn.com
  2月13日,国家环保总局对外公布了首批因为环境违法被限制贷款的9家企业名单。不过,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尽管绿色信贷取得了阶段性、局部性的成果,但与预期目标相比还有不小距离,大面积推进还面临着不少制度性和技术性的障碍。
  环境经济政策一向被认为能有效促进企业的节能减排。去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首次把一份写有30家环境违法企业的名单交给了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按照三个部门共同拟定的绿色信贷意见,全国的金融机构将不得对这批污染企业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从上述9家企业来看,它们的银行贷款业务已经被停止,其中有的企业不仅被停止了新的贷款,还分别被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对环保部门来说,动员银行用信贷手段去对付污染企业实在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做法。中国的能耗大户主要集中在工业、建筑和交通等领域。而在工业领域,“两高”(即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能耗又几乎占全行业的一半。所以控制“两高”的能耗和污染排放,对于实现国家的节能降耗目标以及减少环境污染都会起到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两高”企业多数还有“一高”,即高回报,故一直以来都是银行的优质客户。
  以往的经验表明,企业不怕环保部门的处罚。因为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环保部门最高也只能给予其10万元的罚款额度,这样的处罚与企业偷排结余的成本相比,作用不明显。
  不过,削减或者停止信贷对企业的震慑效果则要远甚于对企业的排污罚款。因为企业要发展,除了自有资金外,一般是通过银行贷款和上市获得所需资金。由于中国资本市场还处在发展过程中,企业的融资主要依赖商业银行。因此,只要银行削减或停止贷款,就等于卡住了企业的脖子,其资金链就可能发生断裂,即使不出问题,也会增加其融资成本,这样做的效果就相当于对企业开征了间接污染税。不仅如此,这种信贷方式对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还不会产生扭曲,具有“一石二鸟”之功效。
  应该看到,环保部门要实现绿色信贷的政策意图,还需要克服现实中的很多制度和技术障碍。否则,对绿色信贷所起的作用不可过分乐观。诚如潘岳所言,制度的障碍主要来源于一些地方对高污染高能耗行业的政策保护,很难大幅度削减信贷规模;技术的障碍则复杂一些,既有相当多的中小型污染企业采取民间融资或者自筹资金,基本不存在向金融机构贷款的问题,也有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还有“绿色信贷”措施的可操作性,以及缺少推进绿色信贷的激励机制问题,等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程度,制约着绿色信贷政策作用发挥的程度。当务之急,则是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尽快制定一套可实际操作的标准体系。没有标准或标准混乱,金融机构就不能自行确定企业是否违反了国家的有关环保要求,而只能依赖相关部门或根据上级提供的信息、数据、指示等。金融机构被动地执行主管部门的要求,就不会有积极性去履行职责,何况,对金融机构来说,“两高”企业的信贷本来就是一块“肥肉”,谁也不舍得丢弃。
  其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节能减排是一项专业性强的工作,金融机构缺乏这方面的人才,如果没有环保部门详细、完备的技术标准及污染企业的信息,即使金融机构有动力去做,可能多半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目前,有关的环保政策和信息,缺乏统一管理与发布机制,这使得具体执行机构无所适从,影响执行效力。环保部门应该把自己掌握的涉及环境的法律法规、节能减排的情况、违法项目、企业的情况告知银监会和金融机构,为其执行提供参考依据。
  另外,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问题仍待解决。民间地下金融的存在是必须承认的现实,而地下金融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之外。严格信贷管理的精神,不可能延伸到灰色的金融市场主体中。
  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我国环保中未能根本解决的问题。就当前而言,“绿色信贷”或是一种较好的遏制企业排污的方式。但是,要打赢“节能减排”这场战争,只有“绿色信贷”是不够的,必须有完整的包括环境税、生态补偿、绿色证券、绿色贸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在内的环境经济政策,以经济利益杠杆调节企业环境行为。除此之外,还必须运用一切可能的办法,综合运用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在内的各种手段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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