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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不要“妖魔化”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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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7年12月24日 02:36 http://www.china-cb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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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泉
《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阶段,反应最为激烈的要数某外国商会,当时他们曾一度扬言以“撤资”相威胁。但是法律一旦通过,他们都知道要遵守游戏规则。相对而言,国内的不少企业,在国家征求意见阶段,不去反馈自己的意见。法律通过了,却又耍小聪明,玩起了各种各样的损招。 从《劳动合同法》通过到现在,忙坏了各种人力资源咨询公司和劳动法培训师,各种出书、培训、研讨、讲座林林总总,让这些机构赚得盆盈钵满。一部分企业集中解雇期限较长的老员工,恶意使用劳动派遣等明显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不能不说也和某些人力资源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过分宣扬劳动合同法的风险,从而导致部分企业几乎将这部法律“妖魔化”有关。 过分宣扬劳动法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等规定,导致了目前阶段很多本可以避免的悲剧。但是,劳动合同法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都是可以预见、可以控制的,企业大可不必视同洪水猛兽。个别培训机构为了招揽生意,故意夸大、渲染新劳动合同法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把一些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企业吓得不轻。 比如说,有的企业很担心,由于过去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会导致劳动者追索以前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双倍工资,从而产生巨额债务风险。事实上,这个风险也不是像某些培训师说的那样是天价赔偿,因为工资的索赔是有时效限制的,劳动仲裁的时效目前只有60天,就算是按照民法通则的时效规定,也只有两年,何况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我国的基本原则。 至于企业普遍担心的对于“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会提供“铁饭碗”保护,导致企业无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笔者认为,现在很多采取极端行为的企业的解读也是不正确的。首先,如果是群体性裁员,全世界法律和政府都是予以限制的,这也算是“国际惯例”,企业如果想连这点限制都不接受,恐怕只好随他们撤资。其次,就算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这个员工不能满足企业的有关要求,企业还是有权利开除员工的。 笔者作为律师,非常理解“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但是,笔者也呼吁律师同仁和从事人力资源咨询的机构和朋友,适度解释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挑战,不要过分渲染劳动合同法的法律风险,完整了解这部法律出台的前因后果,不要用少数人的错误和极少出现概率的事件影响整个企业对于劳动合同的看法。毕竟,和谐的劳资关系对于企业才是至关重要的。 (作者为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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