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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化,经济理念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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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7年12月17日 01:59 http://www.china-cb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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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
日前,央行领导表示:央行与银监会正在行文,小额贷款公司即将开始合法运行。这是一项普惠于民的好事。这意味着争论了十余年、试点了三年多的小额信贷组织“转正”问题,有望在法律上破冰。 目前市场竞争的一种不公平态势,集中反映在各商业银行面向私营企业和个体贷款总额开始出现明显的环比下降,中小企业图谋发展,面临急需的资本输血。但借钱融资难已成为难以克服的生存和发展障碍。 一方面是身系广大民众就业岗位的中小企业缺乏资金,另一方面是资本市场流动性泛滥得不到缓解。如何把闲置资金配置到饥渴的中小企业身上,需要更多的金融中介和机构,提供灵活的金融服务。目前,大量处于“地下状态”的中国民间融资机构的活跃气氛,其实就是这种需求的强烈表现。给予它们合法化的运营,其实就是对它们“走出地面的阳光化行动”提供的最好支持。 2004年7月,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由央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银监会等4部委联合召开专门的小额贷款政策落实会议。央行与劳动保障部在全国100个大中城市推广创业培训及小额信贷的工作模式,同时在13个国家创业培训示范城市启动小额信贷试点。 次年初,央行先行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5个省区开办小额信贷试点,并于2005年底在山西省平遥批准成立两个小额贷款公司。接着,银监会集中在内蒙古、四川、青海、甘肃、吉林、湖北等六省区试点三种模式: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组织和贷款公司。 两年来的试点实践,给予我们许多经验性的思考。第一,小额贷款的最大风险依然来自于借贷者的信用度,而社会的诚信评估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 第二,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发放信贷而不允许吸收社会资金,陷入两难境况:一方面,小额信贷公司吸收资本没有法律依据。加之贷款公司自身的监管和信誉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国家很难给予吸收本金方面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一个资金运营机构,只能放贷而不能存本,本身就是违反常规的运作,很难壮大和发展。缺乏持续资金来源的小额贷款公司,加上“支农”小额贷款流转周期长,其生命力受到很大制约。 从国际角度看,小额信贷的发展已有30年历史,但大约只有10%的小额信贷机构能实现自负盈亏,能持续盈利的不过1%。 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不同,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探索发展方式的实践中,创举出一套办法:“政策先行,推进试点,总结经验,立法确认。”实践证明,这是一套稳中求进,行之有效的好路子。因此,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我们有理由期待着国家关于小额贷款制度进一步法规化,法制化。 我国依然还有2365万左右的贫困人口。在讨论小额贷款制度帮助和解救社会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口时,我们联想到“穷人银行家”穆罕默德·尤努斯。他从1974年创建小额信贷(上世纪80年代变为孟加拉国独立银行)到今天,为约660万穷困者和弱势群体(主要是妇女)贷款超过57亿美元,还款率近99%。在领受2006年度诺贝尔和平奖时,他这样感言:我们在消除贫困方面努力工作,同时,我们也重新设计了经济理念。 (作者为经济管理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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