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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中国居民企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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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7年12月14日 02:43 http://www.china-cb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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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其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于本月6日出台,条例对此前争论较多的问题做了较为细致的说明。不过,《第一财经日报》日前采访了解到,在一些具体的操作层面上,目前仍然有不少争议之处。
中国居民企业如何界定
新税法所称的中国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如果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中国居民企业。税法要求上述企业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看似容易的界定,却给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地区总部带来了困扰。一些税法专家日前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按照这个规定,跨国公司中国地区总部管理的境外企业也可能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 举例来说,假如一家跨国公司的亚太区总部位于上海,而亚太区总部同时负责日本、韩国公司的全面实质管理,那这家公司在日本、韩国的公司可能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适用中国税法并依法纳税。 如果此类情况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可能会影响一些跨国公司将地区总部放在中国,像北京、上海这些致力打造总部经济的城市也会受其影响。 而这个规定同样可能会困扰到海外上市公司的境外投资者,当境外投资者买所谓的中国概念股时,在新税法之前,他买的是一家在开曼上市公司的股票,这些投资所产生的股息或是交易所得都是不需缴税的(除了他母国应该纳的税外)。 “但问题就是,现在突然从2008年之后,这个公司按规定变成一个中国居民企业,适用中国新税法,由此,这个开曼上市公司发股息给每个股东的时候,就应该向中国缴纳10%的预提税,这就是境外投资人可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国际税务合伙人张新华特别指出。
如何应对“受控外国公司”条款
“受控外国公司”的定义是:中国居民,包括法人,自然人,单一拥有一个海外公司10%有表决权的股份,再结合其他的中国居民共同拥有海外公司50%以上的股权,这个公司就属于受控外国公司。 举一个例子,如果中国内资公司到海外投资,如果不是从中国直接投资到海外,而是通过设立一家全资拥有的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投资出去,BVI公司就属于受控外国公司。现有法规要求,BVI公司如果收取到了在海外投资赚的股息,在目前的条款下,即使它的利润没有汇回国内,它的利润也要在国内当期申报纳税。 张新华表示,“受控外国公司”条款目的是避免公司去境外投资之后,把资金和利润留在境外,不在中国申报,而不给中国征税。目前的细则规定,除非公司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将钱和利润留在境外,其所取得的利润就要当期在中国申报纳税。 “综合来讲,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会受限于这个规定,所以建议中资公司在选择海外控股公司时,应要考虑这方面的影响。”张新华说。(作者为本报资深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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