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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分红:规范国有资产权限的开始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7年12月13日 02:05 http://www.china-cbn.com
李全

  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增加,势必加重企业的税负,两者之间的矛盾,是一个亘古的学术话题。
  我国经过近年来的财税体制改革,一方面,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覆盖面越来越广,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出租人和管理者,其逐步增加投资的正向溢出效应正在加强;另一方面,为了加强企业集群的核心竞争力,减轻企业运营的负担,明年我国将执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逐步并轨,这又将引起较大幅度的财政减收。那么,如何用好这把双刃剑,日益成为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论题,正是在这个节点上提出的。
  基于此,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中央政府管理的一级企业,将向政府缴纳不同比例的国有资本收益。但这仅仅是企业界广泛关注的国有企业“分红派息”政策的开始,也只是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进一步确定,这对国有经济发展、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乃至物权法的深入改革、实施,都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和深远的意义。
  此次规定的央企利润上缴,根据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型企业,上交比例为10%;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三年后再定。
  同时发布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还规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央企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中央预算单位根据央企上报的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财政部根据收入预算和中央预算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统筹安排,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草案。财政部还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了2007年和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保障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顺利实施。
  其实,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股东代表,本应与其他股东代表一样享有同样的收益要求权和收益分配权;并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复式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以股东代表身份进行国有资本高效投资、高效运营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其收支计划,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而国有企业或其他公共产品提供者的养老保障问题也需要政府以出资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共同切入,逐步予以解决,这当然也会减轻公共预算的压力;此外,政府当然还要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完成其政府公共管理的职能。这样,政府的一般性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体系预算就应该合为一体,这次央企上缴红利,应该是三项预算合一的改革开端。
  然而,这些职能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被人们深刻地理解,自1994年以来,国有企业就未向国家上缴税后利润。有些国有企业甚至认为,其经营收益所得应由企业自身支配,因为企业经营负担随着市场化程度和竞争的加强而增加,企业收益分配往往关乎企业的发展走向,至于支持政府的公益行为,纯属善举,即便在学界和部分官员眼中,持有此类观点的也不乏其人。
  实际上,此次国企分红比例较低,从今年10月开始,烟草企业及国资委监管的155家中央企业将陆续向财政部上缴总额约17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红利,2006年这些中央企业资产总额12万多亿元,主营业务收入8万多亿元,利润总额达7600多亿元。从资产规模和利润构成来看,上缴红利的配比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将非常有限,该分红率也远低于证券市场目前的平均现金分红水平,因此国企分红不会对企业经营迅速产生压制作用。
  (作者为财政部科研所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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