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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日报:新破产法回归市场经济本位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6年08月29日 07:55 http://www.china-cbn.com
  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这标志着中国在破产法律制度上实现了市场经济的回归。
  早在1986年,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我国就已经颁布破产法。但是,在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另行部署。在随后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全国各个省市普遍实行了“指标破产制度”,有些国有企业虽然被申请破产,但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必须由当地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出具意见。为了防止国有企业破产带来重大社会问题,有些地方制定“多兼并少破产”的政策,变相限制国有企业破产清算。
  1991年,我国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破产程序,为非国有企业破产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这种针对不同企业制定不同规则,并且根据地方政府部门的意见选择性破产的做法,使得中国的破产法无法真正担当起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重任。
  新颁布的破产法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重大调整:首先,破产法将中国境内的所有法人企业破产都纳入其调整范围,遵循了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
  其次,破产法重新调整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精神。
  最后,破产法增加了破产企业的重整程序,充分贯彻了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原则。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状况的特殊反映。不同国家的破产法表现形式不同。即使同一个法律规范,在不同国家也有不同的内涵。我国破产法充分体现了转轨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集中反映了不同利益群体相互博弈的过程和结果,为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具体而言:第一,立法机关充分注意到了中国转轨时期面临的特殊情况,在破产法中对弱势群体进行特别保护。在各国的破产法中,对有担保的债权实行优先清偿的原则,而在我国破产法中,有担保的债权在一般情况下优先清偿,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和医疗等费用优先清偿。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我国劳动执法力度不够,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十分普遍,如果不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优先清偿,那么一些国有企业的职工将会陷入困境。
  第二,放宽了破产的申请条件,为当事人利用破产程序进行利益博弈提供了便利条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如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这样的规定把当事人之间的商务博弈变为破产程序内的司法博弈,从而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更有效率、更加安全。
  从经济意义上说,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并不意味着债权债务的消灭,而是按照新的规则实现利益的再调整。破产法放宽破产申请条件,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企业借助于破产法摆脱它们之间的债务危机,并且在司法机关的协调之下,重新确立权利和义务。企业寻求破产,意味着转换竞争的轨道,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这个角度来看,破产法是特殊的竞争法,是竞争主体退出市场的最后博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
  第三,设立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破产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以往的经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不能聘请专业管理人员实施有效的经营,那么,破产企业的资产将会处于十分危险的状态,企业的利害关系人会利用各种方式,瓜分破产企业的财产。设立管理人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减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所造成的无端消耗,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总之,新破产法既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同时又结合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法律规范,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相信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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