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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裁员就得给职工知情权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6年03月27日 01:35 http://www.china-cbn.com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33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协商一致。”如果这条规定通过,是否意味着裁减49人,企业无需任何理由,无需跟谁说一声。那么,这49人的合法权益是不是从法律上被剥夺了?
  
  好在这条规定已引起质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芮立新也强调:“如果劳动者们对这条规定认为不合适、不合理,在实际操作当中可能会产生问题,我们非常希望、非常欢迎大家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下一步我们再配合全国人大再进行修改的时候,肯定会考虑的。”从立法的角度来考虑,规范企业裁员的规定意在发挥工会的监督作用,让裁员在工会或全体职工的监督之下,不宜用裁多少人员才需要说明情况,而应无条件地说明情况,从法律上要给职工一个知情权。(安徽王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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