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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未出现大规模裁员 相关人士解读《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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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新闻晨报 日期:2007年12月19日 07:06 http://www.china-cb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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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在昨天举办的“学好《劳动合同法》,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专题讲座上证实,到目前为止,上海未发生大规模裁员情况。统计今年7至11月份本市招退工数据显示,上海招退工情况基本平稳,退工数同比下降,且200人以上退工情况减少。招工数总体上升,但200人以上的大规模招工情况有所减少。
有外地媒体报道,企业为了降压,将劳动合同用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有记者当场询问这位负责人,上海有没有这种情况时,这位人士表示,外地可能存在,但目前尚没有材料证明上海企业存在这种情况。
昨天,这位负责人还向本报读者解读了《劳动合同法》中与员工密切相关的部分条款。
解读《劳动合同法》:
■4种情况裁员20人以上
须向劳动部门报告
规定明确:出现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等4种情况,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人员裁减方案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目标成效:如果单位未按程序裁减员工,那就是不合法,裁员行为无效。
■未按时发放劳动报酬
按50%-100%加付赔偿金
规定明确:如果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安排加班没有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等,将由劳动部门责令其支付或补差,逾期不支付,用人单位必须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目标成效:这样的规定要求单位今后必须以对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即使是单位管理上的疏忽,未向员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单位都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
■合同变更
须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规定明确:以往,单位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随意性很强,想让员工干什么就干什么,此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作出明确规定,除非有专门约定,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要求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能生效。
目标成效:新法作这样的规定,显然对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新增代通金做法
规定明确:遇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3种情况,用人单位除了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可以用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办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目标成效: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代通知金制度,此次《劳动合同法》新增了用工资替代通知期的规定,即代通金做法,有利于增进被解雇人员的利益、维护工作场所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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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谢克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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