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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受重创车主索赔"贬损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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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青年报 日期:2007年10月10日 06:26 http://www.china-cb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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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在三车追尾事故中受损,重修后原价12万元的POLO车经二手市场评估贬值4万余元,车主要求肇事车辆单位赔偿爱车“贬损费”。近日,市一中院对本市首例车辆贬值费案作出终审判决,车主陈女士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经过评估POLO贬值4万 去年12月,陈女士的丈夫徐先生驾驶着自家的POLO车,在延安高架中春路段与两辆车发生追尾事故,处于中间位置的POLO车头车尾均受重创。 经交警现场勘查鉴定,三车中的一辆大客车负全部责任。 在这次事故中,陈女士价值12万的POLO车被撞受损,她一共花去了1万余元的维修费。虽然事后车已修好,但陈女士自觉车的质量已大不如前。 于是陈女士聘请了上海二手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POLO车进行了有关评估,发现维修后,车辆贬值4万余元。 由于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购买了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因此陈女士将肇事司机的单位起诉到法院,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两方除赔偿汽车修理费等费用外,还需赔偿车辆贬值费4万余元及评估鉴定费180元。 在一审中,法院并没有同意陈女士提出的车辆贬值费和评估鉴定费。法院认为,经过修理后,POLO车已经恢复了原形并能正常驾驶,因此被告方无需承担这笔费用。 陈女士对一审的判决表示不服,于是向市一中院提出了上诉。在庭审中,陈女士的律师指出,POLO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此车具有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而且同车不同价,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无事故车辆要低。 然而被告单位却认为,陈女士的POLO在发生事故前已经行驶了1年多,在事故发生后,陈女士的车进行了修理,零件都得到了更新,反而是增值,而非贬值。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已就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形成调解协议,在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协议存在法定效力瑕疵的情形下,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陈女士在此之外诉求贬值损失,对其原意愿作出推翻,有违诚信。因此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车主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疑】
车辆如自用无贬值可言
其实,近一年来全国各地已陆续出现类似官司,多以原告获赔“贬损费”收案。目前我国并未有判例法,但为何在外地能获胜的官司,上海法院却未支持?法官向记者释明,法律上之恢复原状,其内涵为恢复应有状况,而非绝对的原有状况。车祸发生后,虽然车修好了,看上去跟原来一样。但事实上却不可能恢复到车祸发生之前。陈女士的POLO车经修理回复原来的形状、颜色与性能,已是恢复了应有状况。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也考虑到外省市的一些支持的判例,的确汽车市场对于有过事故、经过修理的车辆之性能、安全性多存疑虑,估价较无事故车低,故修理后车辆的交换价值存在潜在的贬值风险,是为必然。 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的原因是,贬损费一词源于国外,在参考了一些国外的判例后发现,贬损费这类商业价值差额只在出卖汽车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故该差额之赔偿必以汽车出卖为条件,车辆若不出卖仍保留自用,则无贬值损失可言。就本案而言,因不存在车辆原已出卖或正议价出卖,抑或有出卖之意图的事实,故陈女士就贬值主张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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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陈轶珺 通讯员 卫建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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