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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和业主互指未履行义务 车位之争源于缺乏沟通
文章来源:新闻晨报 日期:2007年04月06日 07:42 http://www.china-cbn.com
  近日,浦东一高档小区的业主吴小姐接到物业电话,通知其所租赁的车位已被开发商出售了,让她“挪窝”。吴小姐表示,按有关规定,开发商调整车位前,应提前30天履行对业主的告知义务。开发商则表示,这是业主没有及时续约所致。

  [业主]

  开发商未履行告知规定

  吴小姐告诉笔者,她在小区内离家较近的地下停车库租了一个停车位,租约到4月1日,3月30日下午,她突然接到小区二期物业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她所租的车位已卖给别的业主,请她挪个车位。

  “之前毫无征兆,突然接到通知,不免让我措手不及。”物业人员解释,自己只履行职责,车位已被开发商出售。吴小姐表示,按照业主与物业签订的《车辆泊位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开发商若调整车位,物业须提前30天告知承租人。此外,作为承租人,吴小姐认为自己有获得购买车位的 
优先权。

  吴小姐感到不满的是,物业让她在离家较远的地下停车库选一个车位,并表示其他车位以后也不能出租给她。3个月前,吴小姐承租地下车位时,开发商并没有告知原先的车位不能出租,她觉得无法理解。

  业主林小姐告诉笔者,小区地下停车库尚有许多闲置车位,完全可以提供业主使用,没必要将部分业主的车辆“驱赶”至其他区域。

  [开发商]

  业主未履行相关规定

  据小区物业经理介绍,目前该小区的入住率仅三成,由于车位的产权归开发商,开发商会通知物业,明确即将出售的车位,物业则根据开发商的通知告诉承租业主。

  小区开发商表示,根据《协议》规定,业主有提前数日告知物业是否续约的义务,该业主未与物业或开发商及时联系,没有表明是否续约合同,导致开发商误认为业主将终止承租,于是便通知该车位已出售。开发商今后会加强管理,请业主办理相关书面手续,并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告知业主,以弥补管理上的疏忽和盲点。 
撰稿人:聂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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