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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开瓶费"案件:消费者要求餐馆返还35元"开瓶费"
文章来源:青年报 日期:2007年02月16日 08:07 http://www.china-cbn.com
 消费者与餐馆之间就“开瓶费”引发的争议愈演愈烈。近日,“战火”也燃到了上海。一名消费者邀请朋友到某饭店吃饭,自带了两瓶上海老酒,未料结账时,饭店列出35元的开瓶费。这名消费者一怒之下,将这家饭店告上闵行区法院,要求返还“开瓶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目前,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据了解,这是本市法院受理的首例“开瓶费”案件。 
  带两瓶酒被收35元开瓶费 

  顾客张先生在诉状中称,今年元旦之夜,他与朋友和家人来到本市一家餐馆吃饭,自带了两瓶“红标”上海老酒(每瓶17.50元)和两小盒果汁。就餐过程中,服务员没有提供开酒瓶服务,也未提醒自带酒饭店要收“开瓶费”。结账时,张某发现账单上列出“开瓶费”35元。在张某的要求下,饭店开具了含开瓶费在内的375元定额发票。 

  张某随后一纸诉状将这家餐馆告上闵行区法 
院,要求判令返还收取的“开瓶费”35元及支付查档费40元、交通费5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作书面赔礼道歉。 

  张先生认为,根据《消法》规定,餐馆收取的“开瓶费”是带有强制性的消费,属于霸王条款,是店方单方的规定,其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权及合法权益。 

  消保委:“开瓶费”应公开 

  近期,“开瓶费”问题一直受到广大公众的关注。饭店收取的“开瓶费”是否合理?能不能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怎样履行及保护?成了社会公众和法律界人士争论的话题。 

  市消保委今年1月上旬表示,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的做法和“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是涉嫌价格串通、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有关部门应适时干预,依法予以查处。 

  明天就是大年夜,根据一份调查显示,约有20%以上的上海人将在饭店吃年夜饭。但多数饭店门口高挂“谢绝自带酒水”的牌子,让一些顾客很不舒服。 

  对于本市部分餐饮企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做法,市消保委认为,首先,“开瓶费”应当建立在与消费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取得消费者认可,不可作为一种强制性行为。其次,如果要收“开瓶费”或服务费,应当公开、透明,关键是合理,取得消费者的认同,不可以此作为获取暴利的方法。
 
 
 

 
撰稿人:陈轶珺 实习生陈宜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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