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股票 | 期货 | 投资理财 | 房产 | 生活 | 数据参考 | 精品栏目 | 财经书苑 | 关于我们 | 论坛 | 博客
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 >> 新闻采撷 >> 正文
上海银行一职员因挪用1.1亿元炒股被判刑9年
文章来源: 新华社 日期:2006年10月26日 11:06 http://www.china-cbn.com
  新华社上海10月26日专电(杨克元)原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路支行营业部经理周裕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1.1亿元用于个人炒股,挪用资金20万元用于个人房屋装修。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责令其退赔尚未归还的人民币2000万余元。
  2004年4月12日,周裕明利用账户管理、对账的职务便利,伪造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虚构本单位资金,私自填具贷记凭证,将300万元人民币划至其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同年6月14日至2006年1月9日,周裕明又先后7次利用其负责复核票据等的职务便利,虚增提出贷方金额,并将虚增的款项私自填具贷记凭证划出,将本单位资金1.07亿元划转至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

  2005年3月2日,周裕明将原上海银行转账借方传票的金额私自虚增人民币20万元,同时虚构事实,将该笔资金划入个人储蓄账户,随后提现用于房屋装修。
  此后,周裕明先后两次将挪用的资金8020万元划回本单位。案发后,周裕明又退缴赃款1800万余元,其亲属代为退缴了赃款16.3万元。但尚余2000万余元未还。
  法院认为,周裕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周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周裕明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则认为,周在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并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交代具体的犯罪情节,不属自首,对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对周如实坦白罪行的表现,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撰稿人:
[ 打印 ] [ 收藏 ] [ 关闭 ]
>>>
上海银行:3年50亿元融资支持在沪台资企业 2006年09月27日 07:49
西安一证券公司经理助理挪用客户巨资炒股获刑 2006年08月11日 15:20
太保集团上海银行人事更替 傅建华有望任浦发行长 2006年08月03日 07:28
新一代业务系统现身上海银行 2006年08月02日 01:19
北京19部门挪用资金1.74亿买车盖房 2006年07月27日 06:36
广证两高管挪用资金2000万 分别被判8年徒刑 2006年07月18日 07:35
上海银行新一期“金鑫”美元产品 2006年07月04日 08:15
两年增三倍上海银行业放弃“独食”巨额贷款 2006年06月14日 01:44
不增持上海银行汇丰或与交行合资养老金公司 2006年05月31日 01:36
上海银行去年净利下降13.46% 2006年05月23日 11:56
动态 | 广告联系 | 观众留言 | 报纸订阅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沪B2-20050348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905106
版权所有 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 技术运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