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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唐"迟到的惩罚":虚报利润3719万被罚30万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7年08月22日 02:01 http://www.china-cbn.com
马晓芳

  昨天,*ST大唐(600198.SH)公告,由于该公司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目前已经被证监会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也被分别予以罚款和警告。 
  公告披露:*ST大唐2004年年度报告公开披露的2004年度利润总额为6238.58万元,但公司2004年通过费用资本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当确认投资收益等方式,虚增该年度利润总额共计3718.66万元。 
  此外,*ST大唐200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公司在2004年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中没有披露2004年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受此影响,昨天上午10点,*ST大唐开盘后即下跌2.59%,全天最高跌幅达到3.56%,虽然最后有所回升,但仍以1.58%的跌幅收盘。 

  屡次被罚 

  这已经不是*ST大唐第一次遭到主管部门的处罚,今年5月,*ST大唐的“阴阳公告”给投资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ST大唐于2006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2006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计公司2006年度将实现盈利。而2007年4月5日公司公告,因会计师对公司存货计提大额减值准备,公司2006年度业绩将再度出现大幅亏损,且公司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在2006年前三季度盈利2761万元的情况下,*ST大唐2006年全年巨亏7.19亿元,并且戴上*ST帽子。前后迥然不同的数据实在让投资者一头雾水。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ST大唐的上述做法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第2.2条、11.3.2条的规定,涉嫌虚报利润,因此对*ST大唐进行公开谴责。 
  在此之后,*ST大唐发布公告对于母公司大唐集团的重组问题进行澄清:大股东电信研究院在未来六个月时间里没有业务或者资产重组计划;仅仅4天之后,*ST大唐又公告称,电信研究院计划将股权无条件划给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这被看作重组启动的信号。前后内容相反的公告,让市场猜测四起,股价也如“过山车”般上上下下。
  实际上,根据*ST大唐7月3日公布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披露,在过去4年的时间里,大唐电信曾经3次因为信息披露不规范而被上证所批评、谴责和惩戒。 
  除了因为2006年业绩的公告之外,2003年8月27日被上证所内部批评是因为“在关联交易及决策方面存在问题”;2006年6月24日被内部通报是因为“从2001年12月到2003年4月,年报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其间,还有4次接收到监管部门的调查通知书,分别为2003年6月18日、2003年8月、2005年8月31日以及2005年11月,有“资金占用与担保”以及“虚假信息披露”等多个不同原因。 
  2003年还被中国证监会要求对2003年年报追溯整改,2004年12月3日,再次被责令整改。

  长期增长乏力

  昨天,由于时间原因,*ST大唐有关人士未详细解释为何2004年的财报会被再次检查并查出问题,仅表示这是证监会检查的结果。 
  昨天,*ST大唐最终1.58%的跌幅也与*ST大唐曾经连续多天5%左右的跌停不能同日而语。 
  一位持续关注*ST大唐的资深证券人士表示,这样的负面消息早已被市场消化,对于投资者而言,对这样的消息已经“见怪不怪”。 
  他认为,以*ST大唐2006年的巨亏为例,财报很难让人理解,凭大唐的业务规模和发展,“实在想不通”怎么亏的出来的,即使是费用增加,也不应该是以“亿”为级别的,而这些在财报中都没有得到解释。在很多投资者论坛上,*ST大唐多被称为“庄股”,以显示投资者的不理解。 
  银河证券通信行业分析师王国平认为,*ST大唐之所以没有出现大幅下跌也是因为*ST大唐到了20块左右的“心理成本价位”,但从长远来看,*ST大唐增长乏力。


律师:行政处罚应加大力度

马晓芳

  “30万元的处罚只是警告性的。”对于*ST大唐拿到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长期关注上市公司的律师尚浩东表示,按照《证券法》对行政责任的规定,虚假披露需要对公司实行30万元到60万元的处罚,也就是说30万元只是处罚的最低限度。
  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表示,虚增利润属于证券行业所禁止的“虚假陈述”。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办法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中国资本市场比较常见的处罚办法。陶雨生认为,这也表现出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从严“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也是新一届主管部门一直强调的。
  按照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是民事赔偿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行政处罚为投资者的索赔提供了依据,科龙电器、银广厦、东方电子等被投资者起诉的上市公司都经历了这样一个程序。在科龙案件中成功起诉科龙的律师严义明表示,当初起诉科龙的理由就是科龙虚增利润造成了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
  严义明认为,仅对违规上市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威慑力有限。陶雨生也认为,30万~6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力度太小了,并不能真正起到处罚的作用,而中国证券市场采取“谁举报、谁举证”的原则,也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索取民事赔偿的难度。
  他举例说,比如投资者对银广厦索赔1.8亿元,东方电子一案的索赔金额也达到了4亿元,但行政处罚完全不可能体现出这样一个效果。
  他同时指出,目前中国有关规定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已经进行了细化,但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还没有民事赔偿的细则出台,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出现这种情况,只能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处理办法,这是非常不完善的。目前,投资者起诉广发证券内幕交易的案件就因为没有详细的细则可依而被推迟下来。
  尚浩东表示,目前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还很明显,这是造成大股东与小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原因,因此,进一步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而陶雨生则指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责任意识才是改善上市公司的根本。


集体诉讼“赔偿基金”理应加速设立

田享华

  *ST大唐(600198.SH)被证监会处罚,确实是很失脸面的事。不过在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罗培新教授看来,这不过是“隔靴搔痒”,因为这么多年来,GDP在涨、物价在涨、公司规模在涨,但是承担的责任却没有涨。
  从1998年的老《证券法》到2005年的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责任,几乎只字不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罗培新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这样轻的行政处罚根本就起不到遏制证券违法行为的效果。”他认为,除了加大处罚额度之外,还要对相关责任人处以“市场禁入”等严厉处罚和大额罚款。对于这些罚款,这应该建立“赔偿基金”,因为上司公司的虚假陈述等违法问题,一般都会有股民为此受到损失,但是往往他们提起集体诉讼时,总难以得到合理的赔偿,一旦成立赔偿基金,就可以较好解决这一问题。
  此外,罗培新还认为,在证券监管方面,美国的成熟经验可供中国借鉴。美国2002年通过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对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可被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罚款。同时还延长了对证券欺诈的追诉期,起诉时间可以延长至非法行为发现的两年内,或者非法行为实施后的五年内。
  “最高院最近出台司法解释加大了证券犯罪的处罚力度,从最高刑3年提升到10年。如果再加上民事索赔和行政处罚的力度,那么才有可能大幅度降低证券违法行为。”罗新培如是说。
  而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荣红梅律师则告诉记者,“这份处罚公告背后似乎还有一个悬念,就是负责审计2004年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荣律师认为,如果会计师出具了不实报告,那么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利益受损的股民就可以多一个侵权之诉的被告。”
  当然,荣律师也承认,如果是由于上市公司故意提供了不实的材料,刻意误导会计师,而会计师又确实尽到审慎义务,那么也不一定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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