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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燕翎再诉雀巢转基因产品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5年12月13日 01:32 http://www.china-cbn.com
本报记者田享华发自上海
  虽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底对雀巢转基因标志案作出终审判决,消费者朱燕翎败诉,但是这并没有影响到她诉上海雀巢公司的另一起案件在昨日开庭。
  昨日,法庭上,原被告律师争论焦点依然是“雀巢巧伴伴产品”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以及雀巢公司是否涉嫌欺诈。同时,雀巢公司代理人李谊明律师还质疑,朱燕翎以诉讼为目的购买行为不属法律关于“消费者”的定义。
  为确定“雀巢巧伴伴”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审理前,虹口区法院应原被告要求,请中国检科院动植物检疫实验所对产品进行检测,鉴定结果认为该产品不含有转基因成分。但是,原告朱燕翎对结论有疑义,认为检测方法非国际通用,遂向法院提出重新委托有关权威机构进行鉴定。
  此后,朱燕翎及其律师便向德国基因时代检测实验室中国区业务总监吴章祝先生求助,并得到其实验室的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本案同一批次同一生产日期生产的“雀巢巧伴伴”检测结果含有转基因成分。
  不过,来自德国实验室的检测报告是否会被国内的司法机关认可还是变数。原告代理律师吴冬认为,关于转基因成分的检测,我国只有推荐的检测方法和标准,没有国家强制的标准,而此前,国家质检总局在检测苏丹红期间没有国家标准就参考欧盟标准,因此,转基因的检测也应该参考欧盟的标准。
  吴冬还说,既然“雀巢巧伴伴”已被检测出含有转基因成分,根据我国法律,雀巢公司应当明确警示该产品含有转基因成分。而上海雀巢公司的母公司——瑞士雀巢产品有限公司(NestleS.A)既是雀巢商标的所有人,也是本袋雀巢产品的生产者和制造者,其已在欧洲范围内承诺不制造、销售含转基因成分的雀巢产品,不生产含转基因成分的雀巢产品已经成为雀巢公司在欧洲商业活动的国际惯例,但其在中国却销售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
  根据联合国《生物安全议定书》(2001年1月,包括中国在内的113个国家在加拿大共同签署)公约的规定,消费者拥有对转基因产品的知情权。因此,吴冬称,虽然此次诉讼只是针对一件产品的“退一赔一”,价值16元,但是其意义却在保护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
  同时,销售该“雀巢巧伴伴”产品的联华超市也作为第二被告被朱燕翎诉至法庭,但是其代理人则认为超市已经尽了谨慎的审查义务,故不应该承担责任。据悉,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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