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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首次增持未达2%拟继续增持应披露后续计划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8年08月29日 07:06 http://www.china-cbn.com
  上证所昨发布指引规定,应披露拟继续增持比例、实施时间期限、价格区间和投入金额区间等

李晶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下称“相关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下称《指引》)。《指引》明确,持股达到或超过30%的相关股东首次增持比例未达到已发行股份2%,拟继续增持的,应披露后续增持计划。
  拥有上证所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适用《指引》。
  相关股东应在首次增持行为事实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日发布股东增持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股东名称、增持方式、本次增持前后该股东持股数量、比例、性质以及相关股东是否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等。
  相关股东首次增持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拟继续增持的,上市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内容至少包括:提出后续增持的主体;后续增持计划实施的安排、方式和条件(如有);相关股东应承诺,在设定的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时间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上述后续增持计划实施的安排包括,应披露拟继续增持比例(与已增持股份合计不超过2%),后续增持计划实施的时间期限(首次增持日起不超过12个月)、价格区间和投入金额区间等。
  《指引》要求,相关股东实施后续增持计划,累计增持比例达到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后者次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进展公告。
  与之相对,《指引》对相关股东不得增持股份的时间作出规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对于相关股东实施增持计划后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指引》要求,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证所将关注对可能存在的利用增持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或进行市场操纵的行为。《指引》强调,拟实施增持计划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其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通过增持计划的实施进行内幕交易或进行市场操纵的,上证所将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
  《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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