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股票 | 期货 | 投资理财 | 房产 | 生活 | 数据参考 | 精品栏目 | 财经书苑 | 关于我们 | 论坛 | 博客
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 >> 财经动向 >> 正文
上海:委托炒股遭遇亏损受托者被判按约赔偿
文章来源:新华网 日期:2008年05月13日 12:47 http://www.china-cbn.com
  新华网上海5月13日电(记者刘丹)徐女士委托股友王女士为其炒股,双方约定9比1分成,不料亏损了12万余元。1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受托炒股人王女士赔偿徐女士损失人民币8万余元。 

  徐、王二人在证券公司买卖股票时成为股友。2007年4月,徐女士离沪外出曾委托王女士代为买卖股票,盈利后徐给予王人民币3000元作为酬金。 

  2007年8月31日,双方又签订了炒股委托协议,协议约定,由王女士用徐女士股票账户内的股票、资金进行股票买卖,如有盈利,徐、王二人9比1分成;如有亏损,徐、王1比9承担。 

  2007年10月初,由于炒股发生亏损,王女士表示将尽力在同年国庆节后争取转亏为盈,并称若再亏损由其全额承担。10月份,王女士并未扭转颓势。据此,徐女士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已亏损的12万余元。 

  王女士称,根据双方协议,徐女士应在2007年国庆节后给予操作的机会以扭亏,但在协议到期之前徐女士更改了股票账户密码,未如约给予机会扭转局面,故徐女士违约在先。同时,王女士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未经证券公司、公证机关及第三方认可,内容显失公平,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存在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为有效。王女士代炒股,资金完全来源于徐女士,根据委托协议,徐女士对亏损需承担10%的份额,其委托王女士炒股并不属于无风险收益。双方对盈亏的享有比例及亏损的负担比例,并未严重超出合理的范围。因此,双方的委托协议也不属于因显失公平可变更、撤销的合同。徐女士根据协议要求获赔,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鉴于徐女士未给予机会确实使王女士丧失了减少损失甚至盈利的可能性,因此,酌情确定适当减少王女士应承担的损失。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撰稿人:
[ 打印 ] [ 收藏 ] [ 关闭 ]
>>>
单边暴跌冲散“浮华” “超级散户”今安在 2008年05月12日 12:04
那些股市“过山车”上的乘客们 2008年04月25日 02:46
利好与利空:硬币两面 2008年04月17日 12:55
炒股软件深套股民 深圳证监局立案调查 2008年04月15日 15:04
莫急功近利不要盲目随大流 新股民勿染股市陋习 2008年04月14日 12:54
本轮暴跌 最牛散户浮亏上亿元 2008年04月11日 14:03
下跌市中不抄底 2008年04月02日 02:03
做自己熟悉的股票 2008年04月01日 02:02
石天方:靠技术战胜市场 今年不能捂股票 2008年03月29日 11:29
老股民许光14年投资“心路历程” 2008年03月21日 02:29
动态 | 广告联系 | 观众留言 | 报纸订阅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沪B2-20050348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905106
版权所有 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 技术运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