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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创业板IPO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文章来源:证监会网站 日期:2008年03月22日 09:18 http://www.china-cbn.com
  为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今天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意见。

  创业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服务于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以成长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建立创业板市场,对于我国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完善创业资本退出机制、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和企业创新机制的形成。它的建立,对创新型国家的构建、经济结构的调整、资本市场功能的完善和促进主板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也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为稳步推进包括创业板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由证监会牵头成立了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工作小组。在认真分析我国经济发展阶段、资本市场发展水平以及充分借鉴国际市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工作小组形成了我国创业板主要制度设计,并起草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创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的特点,创业板的标准在主板市场基础上作了较大幅度的降低。同时,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和投资者的成熟程度,企业申请在创业板公开发行并上市,仍需达到规定的条件,以保证创业板的风险基本可控。

  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作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后发布实施。届时,证监会将根据该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企业的首发申请材料。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我会起草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8年3月31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如下:

传  真:8610—88060134

电子信箱: cyb@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中国证监会

邮  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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