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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来沪人员购房政策将以居住证为核心
文章来源:新闻晚报 日期:2007年12月28日 13:22 http://www.china-cbn.com
  新政策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引导跨地区购房 
 
晚报记者杨冬报道
 
  市政府近日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对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等住房政策的具体实施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中指出,市房地、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将研究制订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的来沪人员购房政策,合理引导跨地区购房。佑威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薛建雄分析指出,该政策一旦推出,将抬高了外来入沪人员的购房门槛,抑制炒房,但也可能无形中抬高上海居住证的“身价”。

  低收入困难家庭纳入廉租范围

  《意见》指出,本市将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将保障范围从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在廉租房源的筹措方面,要通过新建、收购、改建和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增加廉租房源供应。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回购,主要套型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政府优先回购经济适用房

  《意见》指出,经济适用住房在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同时,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市政府认定的特定对象供应。供应对象认定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查并公示;符合申请条件的,采取登记轮候方式购买。
  《意见》中强调,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后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的,出售时应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购房人也可在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开发区、园区将新改建集体公寓

  《意见》中还提到,要继续推进中心城区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旧区改造,实施旧住房综合改造。在改善来沪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方面,要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单位负责、市场运作”的原则,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来沪务工人员集中区域,新建和改建一部分集体宿舍和集体公寓,定向出租给来沪务工人员。

  来沪人员购房政策将以居住证为核心

  《意见》中特别提到,要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
  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的调整力度,严格执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规定。在商品住房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时,房地部门要将相关要求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市房地部门要加强房地产登记管理,凡购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购房抵押贷款合同的登记手续。市房地、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要研究制订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的来沪人员购房政策,合理引导跨地区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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