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股票 | 期货 | 投资理财 | 房产 | 生活 | 数据参考 | 精品栏目 | 财经书苑 | 关于我们 | 论坛 | 博客
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 >> 财经动向 >> 正文
桂敏杰:《基金法》修改时机和条件成熟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7年12月03日 07:02 http://www.china-cbn.com
  准入门槛过高、投资限制过严、运作规定过细

王艳伟

  “修改《基金法》(即《证券投资基金法》,下同)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应当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对《基金法》修改完善,并相应调整补充和修改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则。”
  在昨日举行的第六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论坛上,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作出上述表示。
  《基金法》于2003年10月颁布,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桂敏杰肯定了《基金法》及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则的出台对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大意义。他同时表示,随着金融体系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出现转折性变化和基金业快速发展,法律滞后的现象开始显现,《基金法》的部分内容已不再完全适应当前基金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的需要。
  桂敏杰认为,目前基金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过高,不利于基金业形成更充分的市场化竞争;对投资限制过于严格,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空间;基金运作规定过于细致,制约了市场的创新等。
  从去年起,随着A股市场的走牛,基金业迎来了前所未来的快速发展,但有些投资行为受到法律限制。《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或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受此限制,在工行、建行等大盘股发行时,有多只基金与之无缘,修改《基金法》的呼声也因此越来越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在其最近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基金法》第59条的设计初衷是为防止基金发生利益输送行为,但随着国有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大量上市,该条过于严格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了不利影响,不利于基金公司的公平竞争。
  巴曙松在报告中建议,《基金法》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具体内容至少还应包括:放宽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限制、允许设立公司型基金、放宽基金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对投资人的利益保护等。

撰稿人:
[ 打印 ] [ 收藏 ] [ 关闭 ]
>>>
平均任职期限1.3年 基金经理跳槽大起底 2007年12月03日 07:02
基金专户理财开启 “利益输送”成监管重点 2007年12月03日 02:18
证监会颁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2007年11月30日 17:01
基金单日开户数跌破2万 申购与赎回比例持平 2007年11月30日 12:20
11月行情:公募基金如何“收官”? 2007年11月30日 07:34
武汉申请设立上百亿元长江产业投资基金 2007年11月30日 05:37
四季度新基民几乎全线被套 47只基金净值破1元 2007年11月29日 12:13
沪广深三地调查:基金赎回稳中有增 2007年11月29日 07:09
国家投资,有危也有机 2007年11月29日 02:19
“巨额赎回”谣言四起 基金公司集体辟谣 2007年11月28日 11:48
动态 | 广告联系 | 观众留言 | 报纸订阅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沪B2-20050348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905106
版权所有 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 技术运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