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杰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各方责任今后将有新变化,机动车完全无责的情形下,将可能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一直被社会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亮相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其中第76条的规定被会议组成人员热议。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草案对此做了较大修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四种不同情形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按照这一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四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分别承担80%、60%、40%和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在昨日分组审议过程中,有委员认为,草案应该坚持“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对于机动车无责情况下不超过10%的赔偿规定予以体现,否则显得“于法无据”。 同时,他们认为草案中只规定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民事可诉性,而没有规定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从法理和实践等方面看,存在缺陷。由此建议对此补充规定。 还有委员认为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形不同,应该对赔偿比例在各省市的实施有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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