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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审批破冰 长江电力拔头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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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7年09月19日 06:56 http://www.china-cb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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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审批破冰 长江电力拔头筹
张志斌
备受关注的首家获准试点发行公司债的上市公司揭晓,长江电力(600900.SH)成为《公司债发行试点办法》颁布后首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公司。 长江电力今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发行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含)公司债券及第一期发行40亿元公司债券的申请,已于9月18日获得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 长江电力并非第一家公告拟发行公司债的上市公司。根据8月23日长江电力的公告,此次公司债次发行不向公司原有股东进行配售,存续期限为5~10年,发行采取“一次核准,分期发行”的方式,第一期发行40亿元,在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第二期发行不超过40亿元(含40亿元),在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择期发行。长江电力此次发债所获得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偿还借款、补充流动资金或股权收购。 目前,已有金地集团(600383.SH)、海油工程(600583.SH)、万科A(000002.SZ)等多家上市公司公布了拟发行公司债的方案。按照这些已公布方案拟定发行的最高额计算,目前拟发行公司债总额已接近400亿元,其中以电力企业和房地产公司的发行欲望最为强烈。 长江电力昨日报收20.29元,上涨2.32%。
厘清券商疑惑 证监会稳推公司债
证监会发行部在一个座谈会上表示,正在与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进行沟通,尽可能扩大公司债投资者范围
王春霞
对于公司债试点的推出,监管部门更多的注意力是放在制度构建上。《第一财经日报》于近日了解到,上月底证监会发行部曾召集了多家券商举行了“公司债试点和审核工作座谈会”,对券商在开展公司债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指导和交流。 据了解,包括中信证券、中金公司、瑞银证券、银河证券等多家机构都参加了上述座谈会。 证监会在8月14日正式颁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并公布了有关公司债发行信息披露工作的两个配套准则。此后,金地集团(600383.SH)、长江电力(600900.SH)等上市公司公告称有计划通过发行公司债。 “试点期间并未对发行人进行限制,只要是境内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均可参与试点,中小板上市公司也可参与试点。”一位参会人士表示,公司发债议案通过董事会后,如对通过股东大会有一定把握,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即可考虑预报材料,这样会更加紧凑一些,特别是方便了H股公司。“因H股公司的股东大会召开与董事会间隔较长,为45天。” 另外,对于公司债发行需要明确保荐责任的问题,之前试点办法征求意见时券商固定收益部人士对此反应较为激烈,因为大部分独立的债券业务部门都没有保荐人。 “如果公司债的发行需要保荐人签字的话,那固定收益部就要并到投行部之下。”有上海券商固定收益部人士对记者表示,该项规定对其业务部门的设置影响较大。 上述参会人士表示,对此证监会相关人士也作出了解释,为了推动债券业务,在试点办法中,明确了保荐机构的保荐责任,但只要求相关责任人签字,暂无须保荐代表人签字。同时,证监会建议债券从业人员要尽快参加保荐代表人的资格考试,未来债券项目主办人也可能会以债券项目作为注册保荐代表人的条件。 对于发行人的资信评级问题,根据试点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资信评级要求为“良好”,但并没有对具体的信用级别作出明确规定。证监会认为,在公司债的试点期间,“良好”的结论主要由中介机构来判断。 另外,按照试点办法规定,公司债的试点将试行橱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监管层主要考虑是要提高发行人的资金使用效率,但究竟分几次发行,应由保荐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并要求保荐机构报备和进行信息披露。”上述参会人士称。 同时,对于大家都十分关心的投资者范围以及公司债发行后流动性的问题,证监会发行部在座谈会上也为券商做出了解答,表示正在与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进行沟通,尽可能扩大投资者范围。同时公司债的回购等问题也一直在研究之中,待时机成熟时推出。
上证所发布《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李晶
为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所对《上证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将之更名为《上证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下称《规则》),于今天正式发布实施。 在债券上市条件方面,《规则》较原规定大大放宽。《规则》要求:债券上市须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发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等。 债券上市申请方面,在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须提交的文件中,《规则》新增“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而对于上市推荐人,虽都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但原规定只限于上证所具备股票发行主承销商资格且信誉良好的会员,而《规则》放宽到上证所认可的其他机构。 在信息披露和持续性义务方面,《规则》对发行人的披露义务规定得更细,同时增加“发行人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向市场公告”,以及“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跟踪发行人的债券资信变化情况,债券资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债券信用等级,并及时向市场公布”。 《规则》取消了公司上半年财务报告等在内的例行停牌。在对待诸如债券上市后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以及公司最近两年出现亏损等情况,上证所对债券停牌而在决定是否暂停其上市的时间时,由原来的3个工作日更改为7个交易日。而在情况消除,发行人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也由原来的“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经证监会批准后,上证所恢复该债券上市”修改为“上证所收到申请后1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恢复该债券上市”。
附表 部分拟发公司债的公司
公司名称 代码 拟发债金额 披露日期 (亿元) 海油工程 600583 12 2007.8.17 金地集团 600383 12 2007.8.22 长江电力 600900 80 2007.8.23 华能国际 600011 100 2007.8.24 华电国际 600027 25 2007.8.27 中联重科 000157 11 2007.8.25 大唐发电 601991 60 2007.8.28 万 科A 000002 59 2007.8.30 粤 电 力 000539 20 200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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