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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防腐败局“系统反腐” 沪冀川先行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7年09月14日 02:03 http://www.china-cbn.com
孙荣飞

  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昨日正式成立。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表示,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有利于协调各部门预防腐败工作,形成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
  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这标志着廉政工作从被动查堵到主动预防的策略性转变,从斗争到制度建设的机制性转变。” 

  统筹三项职能

  昨天正式揭牌的国家预防腐败局成为国务院第19个直属机构,负责全国防腐政策的制定。国家预防腐败局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承担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日常工作。
  王贵秀教授表示,目前的形势使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成为必然:首先为制度上合理配置资源,统筹协调各类监督力量,形成反腐合力,需要有专门机构的组织协调;其次为从根本上治理行业不正之风和反商业贿赂,需要专门机构对社会机构的规章制度和运行过程进行指导检查;最后为实现腐败定义的协调以及加强引渡合作,需要一个部级政府部门与国际对接。
  就在昨天的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会上,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表示,国家预防腐败局的主要职责有三项: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预防腐败工作;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
  “原先这三项职能分散在众多国家机构中,没有形成合力,这次整合到国家预防腐败局,可以为系统反腐确立机构保障。”王贵秀教授说道。
  关于国家预防腐败局下一步如何开展工作,马馼指出,国家预防腐败局要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权力滥用。一是建立必要的组织协调机制,尽快正常运行;二是对一些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治本对策建议;三是加强预防腐败的政策研究,不断创新和完善预防腐败的各项制度,着力推动制度的落实,逐步实现预防腐败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四是逐步形成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腐败的良好局面。

  沪冀川先行试点

  根据安排,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之后,各地亦将适时成立相应的地方预防腐败局。目前,一些地方已开展了预防腐败工作的试点。
  一位试点省市的纪委官员向本报表示,中纪委已于7月份在东、中、西部分别选定上海、河北、四川进行预防腐败试点。“要求三省市根据各自特点拿出自己的预防方案来进行积极实施,为全国作出探索。”该官员表示,地方试点方案根据胡锦涛总书记的“6·25”重要讲话精神实施。
  今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据了解,目前,四川省试点方案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试点涉及廉洁教育制度、干部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及监督制度六个方面、20余个子项目的内容。
  新闻出版总署监察局的严文君昨日撰文认为,在现有政府机构和立法机构之外,设置一个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可以有效地避免各种矛盾,可以集中精力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各级政府机构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个别规范,设计制定预防腐败的政策法律和运行权力制约机制。


历时4年论证实现国内外对接

孙荣飞

  昨天,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新闻发布会上说,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从动议到今年5月31日正式批准设立,历时4年多,经过了充分的研究论证。
  事实上,经过4年的论证到最终成立反映了国内外条件的成熟。中共中央编译局当代所所长何增科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十六大以来的五年,我国反腐思路实现了从反对腐败到预防腐败,从零星抓腐败到系统抓腐败的转变。
  在党的十六大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把预防腐败放在突出的位置上,2005年1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到2010年我国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
  “要做到预防腐败,要形成制度合力,这是一个新的任务,就需要一个专门的部门来做总体性工作。”中纪委一位人士表示,在此背景下,中央纪委法规室主持完成方案设计,并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联合上报给国务院。
  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今年年初曾表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对于充分发挥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的整体合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除内在形势的推动外,外部动力是我国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干以胜年初提到,组建国家预防腐败局“是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是借鉴国际上预防腐败的有效做法。”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以预防腐败,并赋予这些机构“必要的独立性”,以及“必要的物资和专职工作人员”。
  “除了国家预防腐败局,我国现有其他机构与国际不太好对接。”王贵秀说。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将在司法协助、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和特殊侦查手段等方面展开国际合作。


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提醒:要注重现有反腐机构的整合

孙荣飞

  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使我国形成了中纪委、监察部、国家反贪局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四部门共同反腐的局面。
  专家们认为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之后,接下来在预防腐败局自身、预防腐败局与其他相近部门之间、机构建设和外部环境建设之间,这三个层次上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新闻出版总署监察局的严文君昨天撰文建议,国家预防腐败局必须具有足够的权威,确保它对其他机构的权力运行具有调查权和调整改革的权力,具有协调、统筹其他监管机构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应仅仅是一种改革建议权,而应是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决定权。”
  严文君还提出,这一专门机构不应仅仅是一个行政部门,应该更像一个设计院,既要精通权力运行和监管的共有特点,还要熟悉政府各个权力机构的业务开展和权力运行的具体情况,了解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因此,这一机构除了要有机关工作人员外,更要有一批专家队伍。
  按照职责设定,中纪委负责党内的纪律检查,监察部负责行政官员的违法违纪监督和处分,检察系统内的反贪局负责处理触犯司法的腐败犯罪行为,“但这些部门实际同样也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的职能。”中共中央编译局当代所所长何增科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另外我国在反腐过程中,往往根据特定形势,由相关的部委形成一个议事性小组协调纠正治理事宜。如去年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活动,由近20个国家部委组成的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进行开展工作。
  何增科表示,这种反腐模式既存在一定的协调成本,同时让一些参与部门自我监督也有一定难度。正是考虑到一些部门最终还是搞形式主义,存在“走过场”现象,今年5月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决定延期结束专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提醒,在我国未来反腐进程中,根据新的形势设立新的反腐机构是一个重要办法,但同时还要注重现有反腐机构的整合,现有反腐机制的理顺。
  何增科认为,自十六大以来我国反腐在体制内建设获得足够进展,但体制外的建设稍显不足。“腐败的解决除体制建设外,还需要外部环境的优化,需培育和发展媒体、公民社会和私人部门。”
  首先是媒体,还需要自律和加强监督功能;其次公民社会建设方面,现在很多社会组织体现出“二政府”特点,也就是说依托于某个政府部门进行有偿收费,而不是真正依靠自己提高服务来赢得自身;另外,私人部门虽然数量增加了,但产品质量问题和用不正当规则竞争方面更为突出,商业贿赂也成为潜规则。
  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起草人之一任铁缨对本报说,中央已从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角度,提出反腐败要坚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四位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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