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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外投资须亮“风险对冲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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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7年09月06日 06:55 http://www.china-cb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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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昨发布对外投资公告格式指引
李晶
在刚刚披露完毕的半年报中,对外投资成为上市公司新的“摇钱树”。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昨日发布经修订并更名的《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下称《对外投资公告》),要求上市公司须披露针对对外投资风险拟采取的措施。 除协议主体基本情况、标的基本情况和合同主要内容外,《对外投资公告》还包括对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风险分析方面的披露要求。 影响方面,上市公司须披露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安排;对外投资对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预计从投资中获得的利益(含潜在利益)、投资行为完成后可能新增关联交易的说明、可能新增同业竞争及相关解决措施的说明。 风险分析方面,上市公司须披露投资标的因财务、市场、技术、环保、项目管理、组织实施等因素可能引致的风险,投资行为可能未获有关机构批准的风险及针对风险拟采取的措施。 如果投资参股的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该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申请核准进展情况。 《对外投资公告》针对近年来日益“流行”的上市公司参股金融机构的行为提出相关披露要求:应说明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认购金融机构股份的条件;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业务类型、金融机构(非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董事会对金融机构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情况的结论性意见;应特别分析金融机构在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 根据半年报,沪市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上半年投资收益合计约300亿元,源于证券市场的投资收益占相关上市公司利润总额的5%~6%。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和投资参股金融机构的数量呈上升趋势。
上证所发布重大合同公告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合同涉三类“50%”须披露
李晶
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系列新增的《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 重大合同指上市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工程等合同,达到相关标准之一的即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标准包括,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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