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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四部法律 法治中国再迈一大步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7年08月31日 02:14 http://www.china-cbn.com
赵杰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就业促进法、动物防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四部法律。
  这四部法律中的反垄断法被称之为“经济宪法”,就业促进法又关系到普通老百姓切身利益。纵观十届全国人大立法历程,物权法、监督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这些法律的出台极大地推动了“法治中国”的进程。

  民生至上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了争取在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为此十届人大常委会共列入立法项目76件。2004年公布的十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也被专家称为“人民利益至上”的规划。
  在昨天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被审议的法律草案共有11部之多。其中,刚刚通过的就业促进法就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特别是大学毕业生等群体的切身利益。
  事实上,本届人大立法计划中涉及到劳动者利益的法律还包含了6月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本次初次接受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将要审议的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这些法律的出台被专家学者认为是构建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屏障。
  另外,不能不提物权法,这部法在本届人大受审七次,创造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之最,由于关系社会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而被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经过反复修改和论证,在今年3月的“两会”上顺利通过,也迈开了民法典起草工作的重要一步。
  本届人大还顺利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该法出台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相关起草者表示,“该法有力配合了我国的新农村建设,是一部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

  护驾经济发展

  当然,几乎每一部法律在接受审议的时候都被放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思考的。其中被高票通过的有“经济宪法”之誉的反垄断法更被企业界、学界和政府部门寄予厚望。
  该法起草历时13年,从2006年6月的初次审议到现在通过,其中有关官员、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围绕行政垄断、反垄断执行机构、国企垄断等诸多问题争论不休,跌宕起伏。
  最终,该法对行政性垄断予以专章规定。这一做法在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认为是表现了有关方面解决该问题的决心。
  而根据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有关专家认为,该法的出台仅仅是开始,未来任重道远。黄建初也表示,反垄断执行机构还有待国务院来设置。
  还有,本届人大通过的另一部长期被国内外企业广泛关注的法律——企业所得税法,顺利完成“两税合一”。有企业认为这部法律消弭了以往内外资企业不平等税收的状况,更有利于国内企业的公平竞争和良性发展。

  政治体制与司法改革

  另外,本届人大立法计划中顺利完成了历时20年起草的监督法。该法出台被行政法学者认为是加强了人大的监督权力,有利于政府部门更好地提高行政效率。
  根据本届人大立法计划,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和提高行政效率,已经通过和正待通过的法律还有行政许可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已审议通过)、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政务信息公开法、公务员法、违法行为矫治法等;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不仅如此,根据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农民权益保护法、禁毒法;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赔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也在本届人大立法计划之列予以审议。
  昨天闭幕会议上,接受二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草案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社会各界很关注的法律。
  根据五年立法计划,为促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公正的需要,需要审议的法律分别有军事法院组织法、军事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
  (本报实习记者杨正莲对本报道也有贡献)


就业促进法要求政府各司其职

赵杰 杨正莲

  “促进就业是政府的责任,规定政府在促进就业政策的责任是制定就业促进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昨天在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上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就在昨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就业促进法获得表决通过。出席闭幕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153人中,150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
  李援表示,就业促进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两个月前制定劳动合同法以后通过的又一部有关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律,也是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侧重于社会立法的一个新的进展。
  李援告诉记者,该法主要从四个方面加以突出规定。首先,就业促进法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与以前实行的有期限的、短期的促进就业政策相比,该法把这些有期限的政策、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
  其次,经济社会的发展要与促进就业紧密地结合起来。今后,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经济结构的调整、区域经济的发展、投资和重大项目的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都要与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相协调。 
  再者,就是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政策。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一定要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最后,就业促进法规定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以及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扩大就业渠道,降低就业门槛,搞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的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等。
  “促进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行政。”李援认为。
  就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就业歧视问题,李援说,就业促进法中设定了“公平就业”专章,规定有关促进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的内容。该法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同时,该法也针对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以及农村劳动者这些人群的公平就业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就法律责任相关问题,李援告诉记者,该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政府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昨通过表决

赵杰 杨正莲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巡视员王世瑚昨天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政府信息发布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在突发事件的应对方面,信息发布非常重要。”王世瑚表示。昨天表决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0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而针对政府发布信息的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在第53条中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同时,在第5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王世瑚表示:“虚假信息的出现,对于突发事件的应对是不利的,在法律责任中,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另外,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王世瑚告诉记者:“该规定一方面保证了应付突发事件的需要,在必要时可以征用。另外一方面,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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