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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转向廉租房为重点 经适房满5年可交易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7年08月14日 01:51 http://www.china-cbn.com
住房保障转向廉租房为重点

  新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要求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和60平方米左右

孙荣飞

  中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未来新框架已然清晰:由经济适用房为主转向政府主导、廉租住房为重点的多渠道保障体系。
  昨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此前的8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若干意见》。
  按照《若干意见》,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1998年国务院曾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若干意见》为廉租住房制度设定了时间表。“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资金保证方面,《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在去年规定的土地净收益5%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基础上,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根据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中国城乡建设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的最近测算,目前城镇中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约有1000万户左右。如果廉租房制度覆盖到低收入家庭,每年需要资金至少470亿元。而到2006年底,全国历年累计用于廉租房制度的资金仅有70.8亿元。
  此前有国土资源部官员透露,2006年全国土地出让净收益约为2800多亿元。如按新规定的10%提取,则可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约为280亿元左右。
  新华社的报道称,2007年全国计划安排廉租住房资金达到79.4亿元,超过2006年之前廉租住房资金总额。  
  在将住房保障投资重心由经济适用房建设转向廉租房建设,改变廉租房投资比重过低的同时,《若干意见》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进行规范,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也进一步衔接。《若干意见》规定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2004年建设部等四部委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若干意见》还加大了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回购权,以增加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房源供给。《若干意见》首次明确购房人对经济适用房只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转让的,应向政府缴纳同周边商品房的价差,政府有优先回购权。
  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赵路兴研究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通过衔接,就能比较好地解决比廉租房家庭收入偏高一些,但没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的住房问题。
  根据《若干意见》要求,2007年底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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