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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起厅长"搞交通" "交通厅长"现象该进入历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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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7年04月06日 08:10 http://www.china-cb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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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新建
4月3日,浙江湖州,连日的燥热逐渐散去,甚至有些干冷。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内,年过五旬的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被带上了法庭。 “我是国家干部,直接收钱明显是受贿,通过广宇(赵詹奇的儿子)的手给我会更好一些。”庭审中,赵詹奇既像是在辩解,又像是喃喃自语。 在赵詹奇任期内,浙江上马的交通工程造价不下千亿元,在取得“政绩”的同时,这些工程也为他“收钱”提供了大量的机会。根据检察机关指控,赵詹奇受贿金额合计人民币560.77万元、美元7.6万元、新加坡币1万元。 梳理赵詹奇受贿的整个过程可发现,赵詹奇的儿子赵广宇成了案中最大的“托”。此前面对检察机关的调查,赵广宇也曾坦承:“我成了父亲受贿的工具。”
事发萧山机场项目
赵詹奇对检察机关的受贿指控一一承认,但他又称,“我没有直接从龙元公司拿过一分现金”。 龙元公司即总部位于宁波的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491.SH),该公司因其董事长赖振元的女儿赖野君以行贿罪嫌疑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而“名噪一时”。在此后的审查中,宁波至少5名官员陷入该案,浙江湖州原市委书记徐福宁是涉案的最高级别官员,其因宁波大剧院工程受贿,于去年4月28日获刑10年6个月。 赵詹奇是被龙元公司拉下马的又一名正厅级干部,所不同的是,他受贿事发于杭州萧山机场。萧山机场项目曾被赵詹奇视为政绩之一,该机场总投资28.78亿元,1997年上马,机场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建设指挥部,由时任浙江省计委副主任的赵詹奇出任常务副总指挥。 龙元公司正是在赵詹奇的帮助下,在公开招投标中过关斩将,一举拿下了机场航站楼工程的承建权,且中标价格比国家定额下浮了30.2%。 公诉书称,龙元公司在中标后根据事先约定,支付给赵詹奇的情人汪某“业务费”55万元;2002年11月,龙元公司项目经理徐文通为再次感谢赵詹奇的关照,将20万元现金拱手交给了其儿子赵广宇。 赵詹奇承认,同样在此期间,其儿子也“代收”过机场项目承建单位一名新加坡人林某的佣金。公诉书称,1999年,林某先后两次以“咨询费”的名义送给赵广宇新加坡币1万元、美元5.8万元。 1998~2006年,浙江钱江建筑工程公司三分公司毛建强分几次送给赵广宇人民币96万元,美元1万元。在此期间,毛建强还为赵詹奇提供赌资合计人民币8万元,趁其出国之机送美元8000元,借其搬新房之机送给其价值1.77万元的三菱空调一台。 赵詹奇的落马让萧山机场腐败串案得以暴露。法庭判决表明,整个萧山机场窝案涉及6名指挥部官员,其中4名为正处级,总案值超过240万元。 赵詹奇的另外几笔受贿还要追溯到1994~1997年其担任杭州市交通局局长期间。当时他以“借款”的名义收受了两个单位共计380万元的贿赂,并指使儿子与行贿人伪造“借款已还”的证据。
长于“搞工程”的厅长
在一些人看来,赵詹奇在事发之前还是相当有魄力的,人缘也不错。任职交通部门期间,在他的主导下,杭州市、浙江省都上马了一批至今依然起着重要作用的工程。 赵詹奇生于1949年1月,老家在江苏宜兴乡下。1968年在南京读完中专后,赵詹奇被分配至浙江制药厂。由于勤奋好学,他很快被提为车间科长。“文革”后期,赵詹奇被调到杭州市医药局任办公室副主任,从此,他的仕途一帆风顺。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他调任杭州市拱墅区区委副书记、代区长,时年仅34岁。 1992年是赵詹奇政治生涯中的重要一年。这年7月,赵詹奇被调任杭州市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在这个职位上,赵詹奇的“搞工程”能力被充分体现出来。 当时,杭州市最大的交通工程项目——绕城公路已在积极筹备。赵詹奇上任后,迅即着手规划实施。总投资近70亿元的大工程,至2003年底全部建成通车。 在此期间,赵詹奇还负责实施了钱江三桥等杭州市重大基建项目。他由此被认为是“事业型”干部,颇受赏识。 1997年4月,赵詹奇被调任浙江省计委副主任。同年,浙江省一号工程——总预算30亿元的萧山机场和机场高速公路开工建设,赵詹奇是主抓领导。 2003年3月,赵詹奇走马上任浙江省交通厅厅长。浙江省交通厅是全省厅局级单位中最大者之一。除了厅里的处级部门外,其主要下属单位有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运管局等,其中不少属于副厅级。 在这个更高的平台上,赵詹奇开始把“搞工程”的能力施于全省。在此期间,按照浙江的部署,赵詹奇提出了“六大工程”,即高速网络工程、干线畅通工程、水运强省工程、乡村康庄工程、绿色通道工程和廉政保障工程。按照规划,六大工程5年总投资规模将突破1500亿元。 2003年,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将高速公路建设向民间招标,被认为是投资体制改革的一大突破。 “不可否认,赵詹奇在交通厅位置上还是做过一些工作的。”浙江某政府部门一位了解赵詹奇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机制“堵漏”破腐败怪圈
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在赵詹奇案发前的2006年3月17日,他还在交通部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电视电话会议上作了发言,称“实践告诉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政治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然而,赵詹奇的反腐宣言连自己都没管住。公开报道显示,自1997年以来,已有河南、四川、广东、贵州、江苏、安徽、云南等省市的十多个交通厅厅长、副厅长,因经济问题而受到查处,有的地方甚至连续几任都出问题,以致舆论一时炮制出“交通厅长现象”一词。 “与钱走得越近,就越容易出事。”浙江省一位曾多次为“落马”官员担任辩护律师的知名律师说,除了个人道德因素外,防腐机制上的一些漏洞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 对此,浙江省已尝试构建预防腐败的藩篱。赵詹奇事发后,浙江调整了交通厅领导班子配备,其中省司法厅原副厅长兼纪委书记储雪青被调任副厅长,以从内部加强纪检和廉政工作。按照计划,在今年底前,浙江省交通厅将初步建立起惩防体系的基本制度框架。 目前,旨在杜绝招投标“黑招”的《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也已正式实施。《条例》主要针对政府性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条例,除了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外,浙江省将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和“企业信用黑名单”。 浙江之外,河南省已开始实行由该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共同负责,相互监督的“三足鼎立”式管理体制,以规避交通厅大权独揽。深圳市则按照“投资、建设、运营、监管四分开”原则,实行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代建制”。 而按照交通部的统一部署,今年将深化专项治理,推进机制创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具体而言,包括把制度建设作为重点,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以及认真治理商业贿赂,整顿建设市场秩序等。
社论
“交通厅长”现象该进入历史了
4月3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赵詹奇涉嫌受贿案。赵詹奇是浙江省原交通厅厅长,也是被“龙元行贿串案”拖出来的又一位正厅级干部。 本报今天的“第六栏”中,详细报道了赵詹奇的整个受贿过程以及庭审情况。以其子为“托”,赵詹奇从一个也曾做过实事的官员,到迂回受贿,最终落入法网,结局令人感慨。在近年来交通系统数十位高级官员因受贿相继落马的背景下,赵詹奇的出事,不过是在长长的名单上增加了一个名字而已。 民间有句顺口溜,叫做“工程上马,干部落马”,这是对“交通厅长”腐败现象的讽刺。但很显然,“落马”并不真的是交通官员们的宿命。 交通行业支撑着经济良性发展,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交通运输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也迅速增长。数据显示,目前光是公路建设投资达到4400亿元,加上其他领域的投资,总体费用十分庞大。 交通的发展原本是造福于民的,但数量极其庞大的投资,却成了不少交通官员的“梦魇”——体制的漏洞、权力难以受到约束等原因,导致寻租空间大增,一些官员为利益所诱惑,最终身败名裂。 以往在探讨交通官员的腐败成因时,许多有识之士都注意到,主要问题应归咎于产权和制度安排的不合理,因此需要改革交通投资体制,投资行为需要进行市场化。否则,交通投资体制是在交通系统内部封闭运行,公路建设的过程处于垄断状态,这给了不法商人和一些官员违规操作的土壤。 我们完全认同这样的观点。交通投资体制的现实问题,的确是导致交通系统为数不少的大小官员成为阶下囚的一个重要原因。四川省交通厅原厅长刘中山、安徽省交通厅原厅长王兴尧以及北京市交通局原局长毕玉玺等人,无不是利用体制的缺陷而大肆寻租。不过,一个硬币往往有两面——这些沦落了的昔日官员们,谁还能说他们会对一个垄断体制感恩呢? 近年来,各地在交通领域的基础设施上,已经有了市场化方向的试验。如一些高速公路,就已经有民间资本来进行投资、经营。从现有的经验来看,这种改革还在平稳进行。不过,由于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垄断权利的惯性,若从投资体制上进行激进的改革,困难和阻力很多。 这种困难和阻力,一则体现于既得利益者不愿意放弃主导投资权利,二是因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面很广,完全交由非政府机构运作,亦有现实的难处。因此,在方向上我们赞成从深层次上对交通投资体制作出改革,但目前更为务实的办法,则是在投资的实施以及投资的监督两个方面更多着力。 所谓着力于投资的实施,也就是须有效地对规划、设计、监理、造价等一系列的招投标过程进行控制,以实现对寻租空间的消减。熟悉这个行业的人们都知道,由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而外部监督又不力,因此在上述各个环节中,有许多腐败的关节点。从规划、设计、招标、施工等多个环节中,漏洞多多。 要防止这些漏洞,办法不是没有。本报今天相关报道中提及的《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就是防止招投标中各种乱象的“防火墙”。另外,深圳的做法也颇值得借鉴:其一,该市除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限制开放的领域外,包括公交、公路建设与养护、场站和港航设施建设市场、轨道交通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领域,全面向国内外开放,各种资本都可参与投资兴建;其二,按照“投资、建设、运营、监管”四分离的原则,选择一批项目开展“投资商、建设商、运营商招标、政府财政信用还贷”的投融资模式试点。这种项目法人招投标制,也就是“代建制”。如此,当可更为规范各个关节点中的行为。 所谓投资的监督,换一种说法,也就是对交通部门官员的监督。尽管我们现在拥有不少反腐制度,在制度上也不缺少牵制“一把手”的办法,但是现实中,“一把手”一手遮天的事情时有所闻,结果往往是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显然,在对官员权力的约束方面,缺少的不仅仅是有效的制度。而改变这样的现实,则有赖于政府自身的改革、政治文明的进步等更具基础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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