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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二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逐步全国流动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6年12月25日 06:53 http://www.china-cbn.com
郭晋晖 陈黛

  二次提请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作出前瞻性规定称,将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昨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提交二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还对经济性裁员、竞业限制人员等作出了严格规定。

  严规经济性裁员

  二审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有关专家指出,这虽然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但却具有前瞻意义,意味着将来制定社会保险法时,要明确“社会保险实行全国统筹”。
  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二审草案还对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条件等进行了严格规定。
  草案规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
  草案规定,裁减人员时四类劳动者被要求“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此外,二审稿还对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作出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草案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力求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与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之间寻求平衡,因此竞业限制的人员确定在高端的劳动者身上。

  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受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建议新草案对原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还规定,如果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两倍的工资。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常凯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为签订劳动合同定出一个期限主要是保证这个制度的实施,因为在现实中有些企业虽然承诺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常常拖好几个月甚至好几年的时间。

  试用期和合同期限挂钩

  试用期也是在实践中备受争议的问题。此次提请修改的文本改变了上一稿中根据岗位来划分试用期,而是采取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的做法。
  此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此稿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依据时间而不再依据岗位来划定试用期长短,主要是考虑到岗位不太好进行区分,会带来操作层面的困难,这次改变提高了操作层面的可行性。”常凯说。
  针对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不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问题,二审稿中建议鼓励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并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赔偿劳动者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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