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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或10月进入二审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6年09月01日 01:41 http://www.china-cbn.com
  目前修改集中于违约金、经济补偿、劳务派遣等问题——

本报记者赵杰郭晋晖发自北京
  正在修改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可能在10月进入二审,而7月的版本是:添加了其他条件下的违约金形式,提出对满半年解除合同的劳动者经济补偿标准,以及删除对劳务派遣的“一年”限制。

7月版本
  昨天,一位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组专家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劳动合同法草案7月份经过了进一步的改进,特别是针对一些争论比较大的问题做了协调,10月份有可能会接受再次审议。
  当天,中华全国律协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委员会主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俊禄在“中国劳动法更新及劳资纠纷解决”培训会上透露,他7月份所看到的草案版本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变化,主要集中在违约金、经济补偿、劳务派遣等各种问题上。
  “但是,这并不代表就是10月份拿出来的文本,这段时间应该还会改动,因为很多观点尚没有完全统一。”上述专家说。

违约金
  违约金是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争论最激烈的焦点之一。有学者提出草案允许用人单位设定违约金的事项太少,对接受了培训的劳动者设定违约金的条件过于苛刻等问题。
  姜俊禄说,7月份的草案中对于违约金是否可以约定以及对违约金怎么收取,都有了一点变化。在一审稿的“培训和竞业限定”两个条件之外,新版本“还规定了其他条件下的违约金形式”。
  他认为,现在立法层面不少人认为违约金约定应该有,“只是对限额可以予以讨论”。经济补偿
  在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姜俊禄透露,目前的草案“对该规定给予了进一步细化,并提出可以对满半年的发给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务派遣
  此前有企业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关于派遣合同满一年须终止的规定反映强烈,认为这是对劳务派遣这种新兴模式的一种打击。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微观上看,派遣用工的一年限制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接受单位停止使用被派遣的劳动者;从宏观上看,必然会人为地制造出几十万失业人口,消灭了同样数量的就业机会。”
  上述起草组专家表示,7月份的版本当中对于劳务派遣“一年”的限制已经予以删除,同时将“每派出一名员工要交5000元人民币给劳动局做备用金”的规定做了修改,规定备用金由各地根据本地发展的情况来做出设定。
  “但是,对于这一条的争议异常激烈,所以,至于10月份将如何做出协调和相应改动,目前还不能确定。”他说。

更多争议
  姜俊禄还表示,草案共有25项创新,其中包括第1条劳动合同法的依据,第8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了解权利,第9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第13条试用期,第64条外国驻华机构等方面。
  但是,在创新性的整体框架范围内,争议同样存在。姜俊禄认为,在草案论证过程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追索工资、追索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工伤索赔等争议都存在。
  另外,据上述专家透露,整个劳动法体系的立法进程工作还有很多内容。除了已经一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还有正在起草和论证过程中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劳动争议处理法草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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