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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审议《企业破产法》《反洗钱法》草案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6年08月23日 01:34 http://www.china-cbn.com
  ●企业破产法草案具体规定金融机构破产
  
  ●反洗钱法草案严格限制临时冻结资金时间

综合新华社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昨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将审议系列法案。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继续审议监督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物权法草案、反洗钱法草案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首次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禁毒法草案等。会议还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跟踪检查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等。

企业破产法
  进入三审的企业破产法草案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
  草案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对草案审议结果所作的报告中解释说,在草案二次审议时,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提出,金融机构破产中有一些只能由法律规定而行政法规不能规定的特殊问题,应在企业破产法中作出相应规定,以适应实际需要。
  首先,对那些发生重大经营风险、出现破产原因,应及时依法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金融机构,在该金融机构或者其债权人不主动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为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由金融监管机构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必要的。
  其次,由于金融机构破产涉及的债权人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关系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慎重处理。在实践中,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通常是先由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金融法律的规定实施接管、托管等措施,对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再进入破产程序。为了防止在此期间一些债权人通过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和要求强制执行,抢先取得金融机构的财产,造成金融监管机构采取的接管、托管等措施无法正常进行,有必要暂时中止涉及该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反洗钱法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反洗钱法草案对冻结可疑资金的时间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反洗钱法草案已是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原先草案第三十条中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对有可能转移至境外的资金,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于七日内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移送的,应即解除冻结;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在接到不予立案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冻结。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冻结客户资金影响很大。对确有必要立即采取冻结措施,以防止将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的,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临时冻结决定是可以的,但对冻结时间应严格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可疑交易活动,“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这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明确规定:“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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