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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清查违法土地遇阻地方司法解释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6年07月21日 02:00 http://www.china-cbn.com
本报记者张非发自郑州
  由于当地法院的两份内部文件,河南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时将遭遇更大的困难。
  日前,河南一位法律界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出具这两份法院内部文件时说:“现在,法院已经开始不受理土地的执行案件了。”
  2006年4月1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向全省下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非诉行政执行工作规范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
  “对于法律、法规已经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关房屋拆迁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房屋决定的,应当由房屋拆迁部门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坚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已经受理的,可依法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2005年8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郑州中院”)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行为或者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如停止建设、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建筑物、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等)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依法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河南省高院的表述非常的艺术:对于非法占用土地案件,基本的处罚原则就是停止建设,然后没收非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恢复土地原状就要拆除建筑物,国土部门确实是作出强制拆迁房屋决定的部门,但是,它哪来的权力和能力去强制拆迁呢?”上述人士表示。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于违法建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见过郑州中院的这份文件,”7月18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对于违法占地的既成事实,最终就是违法者给地方财政交点罚款了事,国土部门还得给他们补办合法手续。违法者的成本太低了!”
  昨日,一位郑州市中院的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法院执行部门的经费、人手本来就很紧张,而且土地案件的执行对象很多都是地方政府,再加上现在提高执行结案率的要求,法院不愿接受这个烫手山芋,也是有苦衷的。”
  上述法律界人士强调:“法院的这两份文件,可能是基于最高院对于有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能力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的司法解释,法院把强制执行的皮球踢给了国土部门,而国土部门所能做的,就是开具一个处罚决定通知书,根本没有强制执行的能力,法律也并没有赋予强制执行的权力。这样做值得商榷。”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平说:“国土部门没有自己的执法队伍,而法院又把执行的大门关上,这是一个普遍的、尖锐的问题。这两份法院的文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最高院可以考虑收回相关的司法解释,这样会给地方法院提供更多的口实。”
  “另外,从司法角度讲,法院如果介入执行,也可以更好的评估国土部门的行政处罚,起到一个监督行政权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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