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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违法问责六级行政处分框架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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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6年02月21日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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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章轲发自北京 环保部门拿造成污染的责任人“没招”的状况将得以改变。 昨日,监察部、环保总局在京联合宣布,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正式公布,并于即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设定的行政处分级别,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级。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则可免予行政处分。 其中,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决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根据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早先的表态,《暂行规定》将首先适用于本月初有关化工、石化企业的“环保风暴”。 《暂行规定》起草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教授王灿发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暂行规定》将有关行政处分的规定具体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对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的企业涉及污染责任的,《暂行规定》也作了具体的处分规定。比如,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直接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 使用或者转让国家、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设备,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或者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未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限期治理、限产、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的;拒绝、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昨日强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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