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使应该退市的公司及时退市

促使应该退市的公司及时退市
最重要的是有利于促进相关制度的完善。让全体董监高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为此承担责任的‘签字罚’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出发点可能是认为承担责任的人越多,信息披露的质量就会越高。其实这种制度的效果可能适得其反,让一些具有一般责任的人承担了太重的责任,而减轻了主谋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实际上,让全体董监高对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完全了解是不可能做到的。任何事情都有个‘度’的问题,对董监高的要求不是越高越好,越严越好。如果过高地要求董监高,最终受害的仍然是上市公司,是普通投资者。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独立董事是可以在公司定期报告审计的基础上,再聘请注册会计师来检查公司财务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果过高地要求独立董事对财务报告的保证责任,独立董事从保护自身出发,可以再聘请一家甚至两家会计师事务所来检查。然而,如果所有或大部分上市公司都这样做,那将是一个巨大的负担。过高地要求独立董事,还会导致独立董事队伍的“劣币驱逐良币”,独立董事队伍的整体素质就会变差。”
余兴喜表示,在去年“康美案”判决后,我们就预计,未来独立董事辞职的会增多,“不保真”会增多,相应地独立董事的薪酬待遇会提高。我们应当借鉴国际上成熟市场的经验,完善有关制度,使其更加合理,更加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